常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津澧地区新增市级行政许可审批等事项的通知(常食药监函〔2017〕23号)
津市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澧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津澧新城是我市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区域。根据《关于加紧落实《市直单位下放津澧地区经济社会管理清单》的通知 》(常新试组办〔2017〕1号)、《常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常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事权划分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常食药监发〔2016〕4号)等文件要求,经市局研究同意,现就你们局新增市级行政许可审批等事项予以进一步明确(具体内容见附件津澧地区新增市级行政许可审批等事项一览表)。
新增市级行政许可审批等事项明确后,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由你们局直接实施行政许可,并承担监管职责,市局负责督查和指导。你们局明确责任股室和具体经办人后,要与市局相关科室进行工作对接,确保相关事项无缝衔接,做到行政许可不断档,安全监管不缺位。有关统计数据,原则上实行双轨制报送,在直接上报省局的同时,须按现行渠道报送市局,计入市局统计数据总量。
你们局必须加强审批能力建设,强化制度保障、机构人员、专家配备和检验检测能力建设,落实相关职责到岗到人,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如短期内存在审批审评专家缺乏、检验检测能力不足等问题,可报请市局或省局予以协调、调度、支持。
附件:津澧地区新增市级行政许可审批等事项一览表
常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3月31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津澧地区新增市级行政许可审批等事项一览表
序号 | 许可审批及相关事项 | 设定依据 | 管理形式 | 市局责任科室 |
1 | 食品经营许可(县辖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上市股份公司,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驰名商标企业、外地驻津澧地区企业中的食品经营企业和保健食品批发企业;特大型餐饮单位、大型连锁餐饮服务企业总部、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以及大中专学校食堂;酒类批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三十五条 | 市局赋权 | 行政许可办公室 食品流通监管科 食品消费监管科 |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 ||||
3、《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总局令第17号) | ||||
4、《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食药监食监二〔2015〕228号) | ||||
5、《湖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试行)》 | ||||
6、《湖南省食品经营许可工作规范(试行)》 | ||||
2 | 药品零售企业零售第二类精神药品审批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 | 市局赋权 | 行政许可办公室 药品流通监管科 |
3 | 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企业核准 |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号) | 市局赋权 | 行政许可办公室 药品流通监管科 |
说明: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和产品备案、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属于省局业务系统统一办理事项,石门县等县级局曾经作为省管县办理医疗器械业务试点,但因县级局工作人员尚不具备相应监管能力,产生了一些问题尚不能克服,而医疗器械的产品安全涉及全国范围,自2017年1月4起省局关闭了县级局的医疗器械业务办理端口。鉴于此,本次津澧融城的许可下放事项暂无法涵盖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和产品备案、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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