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典型案例(2018年第2期)
一、易钢强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近期,常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安全护苗行动专项稽查中发现,易钢强(武陵区易盛中德商行)经营的39个面包(生产商为常德市派和食品有限公司)标签上标注的生产日期为虚假标注。经查明,易钢强共购进上述虚假标注生产日期面包189个,其中以2.2元/个价格购进169个,以零售价4元/个销售出130个,库存39个被执法部门现场依法扣押;以1.8元/个价格购进20个,以3元/个价格全部销售完毕,涉案货值金额665.8元,违法所得258元。易钢强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常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易钢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258元,没收当事人库存的面包39个,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此案中面包生产商常德市派和食品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武陵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07.8元,罚款55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方新武等人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2018年4月13日,接群众举报,武陵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对武陵区精英生活便利店等经营场所的冷藏柜进行执法检查,发现方新武与文正军供应给这几家的“小明系列冰淇淋”均被涂改生产日期。经查实,当事人方新武和文正军系常德德尊源商贸有限公司业务员,2018年4月9日,因为商业竞争和市场销售业绩提成等私利,两人从武陵区微爱冰淇淋超市等处购进由长沙天冰冷饮有限公司2018年3月生产的“雪帝”牌小明系列冰淇淋,然后用大头笔将生产日期涂抹,共涂改6件,以低于购进价格销售给武陵区精英生活便利店、恒伟便利店、开心食品超市等冰淇淋经营店,已销售4件,货值金额共计480元。当事人方新武、文正军涂改冰淇淋包装上的生产日期并进行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事发后中止了违法行为,减轻了危害后果,且涉案物品数量少、货值金额低,并已主动召回并销毁以上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二十七条规定,2018年4月25日,武陵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方新武等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鼎城区草坪镇人人佳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18年1月3日,鼎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鼎城区草坪镇人人佳超市检查时发现:该商场内米粉销售区摆放有“腾飞”牌鲜圆粉未拆封完整包装9包,净含量:5千克/包,拆零后未出售的米粉7.3千克,生产日期:2018年1月1日,保质期:24小时,该批鲜圆粉已超过保质期。据调查,涉案米粉货值金额为186.17元,因当事人不能提供进货票据和未建立销售记录,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且货值金额较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腾飞”牌鲜圆粉52.3千克,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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