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机构代码业务公告(二)
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和《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质检标[2015]608号)要求,全面推进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从2016年1月1日起,我局不再向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依法成立的机构发放和更换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对新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注册登记时发放统一代码,标注在注册登记证(照)上,法人和其他组织由现行的注册登记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分别申领办理,改为一次申领办理,取得唯一统一代码,由现行自愿申领组织机构代码,改为源头赋统一代码,形成准入登记与赋码同步完成机制,确保统一代码覆盖所有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实施前已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换发统一代码,逐步完成存量代码和登记证(照)转换,未转换的旧登记证(照)在过渡期内可继续使用,过渡期结束后,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登记管理部门的旧登记证(照)停止使用,全部改为使用登记管理部门发放、以统一代码为编码的新登记证(照)。
常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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