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包容审慎执法典型案例
常德市场监管近年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全面贯彻包容审慎执法理念,推行柔性执法和服务型执法,全面落实“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无过错不罚”的规定,引导经营主体合规生产经营,减少涉企检查频次,减轻经营主体负担,持续加大服务力度,不断优化营商环境。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湖南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侵犯“常德米粉”地理标志商标案
案情介绍:2024年8月9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湖南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依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2024年6月,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举报后,对该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的30盒方便米粉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在其外包装使用“常德米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应当按照该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但鉴于该公司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二章第一节第三条的规定,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进行教育、责令改正,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通过办理该案,既查处了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维护了“常德米粉”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又通过普法宣传和监管指导等柔性执法方式,帮助涉案公司整改,并取得商标专用权人的谅解,妥善处理了侵权纠纷。
二、湖南某置业有限公司利用格式条款减轻、免除经营者自身责任案
案情介绍:2024年8月15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湖南某置业有限公司在销售小区车位过程中利用格式条款合同减轻、免除经营者自身责任的行为,依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2024年5月,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举报后,对该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在2019年至2024年5月期间,自行制定并与消费者签订小区车位定购协议,在协议中约定消费者若违约须向该公司支付车位款总价30%的违约金,但对其自身违约责任未作任何约定。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应当按照该办法第十二条进行处罚。但鉴于该公司系初次违法,及时改正,且之前签订车位定购协议的消费者都已经与该公司签订了车位使用权转移合同,未实际收取违约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进行教育、责令改正,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通过办理该案,有效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对市城区各小区的车位定购协议进行合规审查,规范了开发商利用不公平的格式条款合同,减轻、免除自身违约责任的行为。
三、湖南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预包装食品标签营养成分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案
案情介绍:2024年6月2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湖南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预包装食品标签营养成分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依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2024年4月,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举报后,对该公司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印制了100张“稻草鸭肉”标签,因计算误差致使相关营养成分数据标注错误。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按照该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进行处罚。但鉴于该公司系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进行教育、责令改正,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行政执法应当宽严相济,既要有力度也要有温度。对于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应当严厉查处,但对于食品标签等问题,在充分考虑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等因素的情况下,给予行政相对人改正的机会,有助于构建和谐的执法环境,促进社会稳定。
四、汉寿县某中学经营标签内容虚假的大米案
案情介绍:2024年7月8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汉寿县某中学经营标签内容虚假大米的行为,依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2024年4月,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报告后,对该学校食堂进行检查,发现该学校2024年2月25日从常德某米业有限公司(已另案处理)购进涉案大米240袋,共计6000kg,货值金额27600元。上述大米外包装标识的执行标准为(GB/T 1354-2018),质量等级:籼米一级,而经检验质量等级为籼米三级。该学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按照该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进行处罚。但鉴于该学校作为非盈利性食品经营者,不是大米标签提供者,标签内容也不是由其确定,且购进上述大米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够提供进货单据、合格证明、供货商资质证明等,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上述大米标签内容虚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学校进行教育、责令改正,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该案是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案件,有一定社会影响。通过办理该系列案,既查处了个别大米生产企业虚标质量等级的违法行为,又贯彻落实了行政处罚法“无过错不罚”的新规;既符合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又满足了包容审慎执法的要求,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执法的力度和温度。
五、湖南某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案情介绍:2024年9月14日,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湖南某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依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2024年5月,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抽验中发现该公司经营的生姜,农药残留“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0.02mg/㎏ 实测值0.036m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按照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进行处罚。但鉴于该公司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上述生姜农残超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进行教育、责令改正,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办案机构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充分考虑主客观因素,作出不予处罚决定,让小微经营主体感受到了包容审慎执法的温度。
六、常德市某医疗机构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医用防护口罩案
案情介绍:2024年1月15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常德市某医疗机构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医用防护口罩的行为,依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2023年12月,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湖南新领航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报告后,对该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发现其使用的涉案医用防护口罩共1000只,经检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该医疗机构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应当按照该条例第八十六条进行处罚。但鉴于该医疗机构购进上述医用防护口罩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购进的医用防护口罩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此外,该医疗机构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和《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七条的规定,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医疗机构进行教育、责令改正,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在本案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全面收集了该医疗机构提供的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相关资质证明文件、销货单、入库单、产品登记表、产品检验报告等证据,能够证明该医疗机构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为不予处罚提供了充分证据支撑,严格执行了行政处罚法“无过错不罚”的规定。
(法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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