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预包装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0109)
常德市德山好邻居超市经营标签内容虚假的周氏香油条(调味面制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9月12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常德市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常德市德山好邻居超市经营的周氏香油条(调味面制品)抽样检验,2024年10月16日,本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上传检验报告(NO:S202409-J194),上述涉案食品经检验过氧化值项目实测值为0.88g/100g(标准指标≤0.25g/100g),不符合Q/YPCC 0001S-2022《平江县三市镇灿灿食品厂企业标准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调味面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本局于2024年11月4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现查明,2024年8月11日当事人从鼎城区武陵镇晓军商行(另案处理)购进上述涉案周氏香油条(调味面制品)20袋(规格:80g/袋,生产日期:2024年5月29日),共计1600g,购进单价:1.6元/袋,购进金额共计32元。截止2024年10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除2024年9月12日抽样19袋外,剩余的1袋当事人已销售完上述涉案食品,无库存。
当事人购进上述涉案香油条(调味面制品)时,查验并保存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单据和食品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涉案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并进行了进货查验登记,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在收到上述不合格检测报告后主动启动召回程序,2025年1月7日当事人向本局递交召回报告,由于距离售出涉案食品时间太久且涉案食品只销售了1袋,无消费者退回涉案食品,实际召回数量为0。
(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的周氏香油条(调味面制品)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企业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经营标签内容虚假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户,购进涉案食品时已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来源,积极配合调查,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的涉案食品标签内容虚假,无主观过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具有不予行政处罚情形。
当事人经营标签内容虚假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决定作如下处理: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1、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培训,增强食品安全意识,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2、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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