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范贤辉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及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0218)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0月29日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受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经营的小米辣、韭菜进行监督抽样,抽样单编号分别为XBJ24430704613536887、XBJ24430704613536881。
2024年11月21日我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上传的检验报告(№:FS24100807001),报告显示范贤辉-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山镇莲心居委会七组(莲池市场内)经营的小米椒经检测镉项目实测值为0.115mg/kg(标准指标≤0.05mg/kg),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11月25日,我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上传检验报告(№:FS24100807005),报告显示范贤辉-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山镇莲心居委会七组(莲池市场内)经营的韭菜经检测“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项目实测值为1.45mg/kg(标准指标≤1mg/kg),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
2024年11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进行核查,现场未发现上述不合格产品库存。
经查实,当事人自述于2024年10月29日从国际农产品交易中心购进小米椒20斤,购进单价为4元/斤,销售单价5元/斤;韭菜购进20斤,购进单价是3元/斤,销售单价4元/斤。因为新鲜蔬菜售出多日,已无法召回。货值金额180元,违法所得180元。
(三)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局给予警告。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小米椒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食品监督管理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本局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80元;
2.罚款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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