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0218)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2月28日,汉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对汉寿县三联购物中心商业广场店经营的糯米粉(水磨)(米粉)(生产日期:2024-11-11,规格型号:1kg/包,标称生产者:阳新县祥云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抽样检验。2025年1月16日,本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上传检验报告(№:AFSQE120839018C),显示上述糯米粉经检测镉项目实测值为0.198mg/kg(标准指标≤0.1mg/kg),不符合Q/CSJM 0003S-2024《大米粉》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
2025年1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给涉案产品委托生产企业并进行核查,现场未发现上述不合格产品库存。
经查实,当事人委托阳新县祥云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涉案产品7000包,单价5.2元/包,全部售出。当事人于2025年1月20日启动召回程序,共计召回350包。
涉案产品外包装标示的执行标准Q/CSJM 0003S-2024《大米粉》为当事人制定的企业标准,该产品镉项目实测值符合GB2760-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标准指标≤0.2mg/kg)。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委托生产重金属含量不符合企业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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