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通告(20250311)
2024年12月7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湖南茶酒有道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五年陈黑茶酒监督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12月7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位于常德柳叶湖旅游度假区七里桥街道七里桥社区柳叶路小河街X19号楼三楼3-2号办公室的“常德优品供销惠农服务有限公司”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检验的家传五年陈黑茶酒(标称生产者:湖南茶酒有道酒业有限公司;规格型号1.5L/瓶,酒精度52%vol;生产日期2023-02-14)经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其检验结论“酒精度”为不合格(实测值49.7%vol,标准指标:51.0-53.0%vol)。
2.核查情况。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收到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的抽检报告后,于2025年1月3日向湖南茶酒有道酒业有限公司、常德优品供销惠农服务有限公司分别送达了《检验报告》(No:A2024-01-J773241)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2家单位立即整改,查找问题原因,制定召回计划书并予以实施。两家公司在法定期间内均未提出复检。
经过调查取证,湖南茶酒有道酒业有限公司因储存罐与居民区距离未达到安全距离,应急、消防部门于2023年末予以关停,2024年初该公司现已将半成品、原材料、储酒罐等设备进行了处理,实行停工停产,并于2024年3月20日向常德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停产报告。2025年1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确已停产,生产场地已由其他公司入驻经营。
上述抽检不合格的家传五年陈黑茶酒系湖南茶酒有道酒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4日生产,经湖南茶酒有道酒业有限公司自查,造成酒精度与标签不符的原因系运输或储存过程中条件所致。上述不合格酒类湖南茶酒有道酒业有限公司仅于2024年10月12日供给常德优品供销惠农服务有限公司12瓶,供货价格定为60元/瓶(未付款);截至案发,上述12瓶不合格的家传五年陈黑茶酒,除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4瓶、常德优品供销惠农服务有限公司内部员工喝掉3瓶外,剩余的5瓶存放在常德优品供销惠农服务有限公司一楼货架,未实际售出。2025年1月3日,湖南茶酒有道酒业有限公司对5瓶未售出的不合格酒类进行了召回和处理。
3.处理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常德优品供销惠农服务有限公司销售的家传五年陈黑茶酒系湖南茶酒有道酒业有限公司生产,该公司在购进上述酒类时进行了索票索证,且该批次酒类并未实际售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之规定,我局对常德优品供销惠农服务有限公司不予立案。
湖南茶酒有道酒业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1月7日予以立案调查。鉴于当事人此次属于初次违法,其不合格产品数量少、货值金额低;不合格酒类产品尚未实际售出,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当事人及时进行了改正;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管志祥患有重大疾病,生活确有困难。经综合考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因法定原因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我局对湖南茶酒有道酒业有限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依法进行教育。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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