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德山谢正红蔬菜店经营不合格四季豆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0704)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3月17日,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德山谢正红蔬菜店经营的四季豆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噻虫胺项目实测值为0.0676mg/kg(标准指标≤0.01mg/kg),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本局于2025年4月25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 2025年3月17日当事人从常德国际农产品交易中心31号门面马小霞(另案处理)处购进涉案四季豆5公斤,购进单价为10元/公斤,购进金额为50元。2025年4月15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并送达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告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采购、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当事人在收到上述不合格检测报告后主动启动不合格四季豆的召回程序,至2025年4月20日当事人向我局递交召回整改报告,由于距离售出涉案四季豆时间太久且保鲜时间短,无消费者退回涉案四季豆。
另查明当事人购进上述涉案四季豆时,保留了进货凭证,并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作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四季豆经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 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第4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建立健全并执行索证索票管理制度;
2.建立健全进货查验制度并做好进销货台账记录;
3.加强对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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