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花生米(生)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澧县小梅蔬菜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花生米(生)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5月13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在澧县小梅蔬菜店抽检的花生米(生)经检测黄曲霉毒素B1项目实测值为442μg/kg(标准指标≤20μg/kg),不符合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2026年6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书面告知检验结果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不合格批次的花生米(生)。我局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常市监责改〔2026〕22号)、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常市监限提〔2026〕9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检测结果提出复检及异议申请。2026年6月19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2026年8月11日,本局对当事人整改情况组织复查,整改符合要求。
(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由于当事人未实际销售,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附件2第1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综上,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合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食品安全法的学习;
2.进一步落实完善进货查验制度,加强对供货方的营业执照、许可证等资质和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的查验以及购进产品的名称、时间、数量等相关信息的登记;
3.索取的进货相关票据和资质证明保存6个月以上。
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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