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通告(20211210a)
一、2021年9月3日,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依法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石门县永兴博雅购物中心经营的琦馨缘米酿(酒类)监督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抽检基本情况:2021年9月3日,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依法对石门县永兴博雅购物中心经营的琦馨缘米酿(酒类)(标称生产者:湖南省临澧县兴旺食品有限公司;规格型号:290克/瓶,酒精度:>0.5%vol;生产日期:2021-08-12)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标准指标≥0.5,实测0.2),山梨酸及其钾盐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166),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核查处置情况: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收到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的抽检报告后,于2021年10月8日将此次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转交至石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日石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石门县永兴博雅购物中心送达了《检验报告》(No:A2021-J37009)和《检验结果告知书》[常市监检结〔2021〕211号],要求其责令整改,查找问题原因,制定召回计划书并予以实施。
经过调查取证,上述抽检不合格的琦馨缘米酿(酒类)系石门县永兴博雅购物中心2021年8月14日从湖南省临澧县兴旺食品有限公司采购,采购时索取了供货商资质、供货凭证和检验报告;当日以350元的价格采购了300盒;截止案发,上述不合格的琦馨缘米酿(酒类)以1.8元/盒的价格销售完毕,货值金额540元。未接到不良反应报告。石门县永兴博雅购物中心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之规定免予处罚。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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