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市场监管系统“长江禁捕、打非断链”专项行动2021年度典型案例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长江禁捕、打非断链”专项行动统一部署,斩断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链条,提升广大群众“不捕、不卖、不做、不食”长江流域非法渔获物意识,现将常德市市场监管系统“长江禁捕、打非断链”专项行动2021年度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桃源县某饭店虚假宣传案
2021年4月21日,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长江禁捕、打非断链”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桃源县某饭店在菜单、店内宣传画、店外站牌上有“招牌菜、沅水大鱼头”等文字和图片。经查实,当事人实际使用的原材料为人工养殖鲢鳙。为吸引消费者,当事人于2021年3月7日起以“沅水大鱼头”为宣传噱头,使消费者误认为店内销售的大鱼头为沅江里的鱼。
当事人对商品的产地、质量作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诱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主动配合调查、积极整改,消除影响,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
武陵区某酒店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1年7月8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长江禁捕、打非断链”网络交易监测过程中发现,武陵区某酒店为宣传店庆20周年,在某微信公众号发布“你想要的河鱼我都有”的广告宣传用语。经调查,当事人经营的淡水鱼系从武陵区朝阳市场某鱼摊位处购进,属养殖鱼。
当事人发布与商品有关的允诺信息与实际不符,无事实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并主动撤换违法广告用语,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行政处罚原则,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4000元。
鲁某某虚假宣传案
2021年3月12日,武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鲁某某为吸引消费者,将经营场所招牌标注为“鲁光头野生鱼行”,以“野生鱼”名义销售鲜鱼类水产品。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鲜鱼类水产品系从益阳市大通湖生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购进。
当事人在销售鲜鱼类水产品时,谎称“野生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属于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恶意,其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且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改正违法行为,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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