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0310)
根据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要求,现将我市1家食品经营单位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基本情况
名称:芝麻;商标:晓源;规格型号:/;抽样日期:2021-9-8;当事人:汉寿县金湾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太子庙店 ;供货商:汉寿县太子庙天天炒货店;生产商:安徽省涡阳县源泉水洗芝麻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酸价(以脂肪计)含量实测值为12mg/g,标准值应为酸价≤3mg/g。上述检测结果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
二、产品控制及原因排查情况
当事人于2021年7月28日以12元/公斤价格从汉寿县太子庙镇天天炒货店(另案处理)购进上述涉案芝麻50公斤,购进金额总计600元;以15.6元/公斤的价格销售完毕。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启动对不合格芝麻召回程序。因购买对象不确定,未召回不合格芝麻。
芝麻酸价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企业原料采购把关不严,也可能与产品储藏条件不当有关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积极主动对涉案芝麻启动召回程序。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二百九十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0 到 5 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0 到 10 倍罚款;”之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减轻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780元;
2、罚款20000元(罚没款合计20780元)。
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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