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20220426)
2022年2月11日,我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上传检验报告(№:A2022-01-J360106),我市1家食品经营单位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包装饮用水。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名称:九九太浮包装饮用水;类型:工业加工食品;规格型号:16.9升/桶;抽样日期:2022-01-12;经营者:湖南常德送水网饮用水销售有限公司;供货商:石门县九九太浮饮业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铜绿假单胞菌含量实测值为5;0;7;0;0cfu/250ml,标准指标应为n=5.c=0.m=0。检测结果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及原因排查情况
2022年1月8日当事人以3元/桶价格从生产企业石门县九九太浮饮业有限公司购进上述涉案饮用水60桶(16.9L/桶),购进金额总计180元。当事人以10元/桶的价格销售完毕,销售金额总计600元。故本案货值金额为600元。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本案违法所得应认定为600元。当事人接到不合格报告后,于2022年2月16日主动启动不合格食品召回程序,至2022年3月3日当事人递交《关于九九太浮桶装水召回情况的报告》之日,因涉案饮用水保质期短,属于高周转商品,召回数量为0。
三、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包装饮用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对涉案饮用水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有充分证据证明主观上属于不明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罚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故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600元。
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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