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0809a)
2022年5月25日,我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上传检验报告(№:A2022-01-J771449、A2022-01-J771450),我市1家食品经营单位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名称:板栗糕(生产日期:2022-04-05,规格型号:250克/盒)、绿豆糕(生产日期:2022-04-05,规格型号:250克/盒);类型:预包装食品;抽样日期:2022-4-21;经营者:鼎城区辉源四季优选生活超市;不合格项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实测值分别为板栗糕:0.603g/kg、绿豆糕:0.614g/kg(标准值≤0.5g/kg),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实测值分别为板栗糕:1.53、绿豆糕:1.51(标准值≤1)。检测结果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及原因排查情况
当事人以6元/盒购进20盒涉案板栗糕和20盒涉案绿豆糕,以8元/盒的价格分别销售15盒涉案板栗糕和20盒涉案绿豆糕,库存5盒涉案板栗糕。当事人购进涉案板栗糕和涉案绿豆糕时,查验了供货方资质并保存进货票据,但未查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故本案货值金额为320元。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违法所得应认定为280元。
当事人接到不合格报告后,于2022年5月26日主动启动不合格食品召回程序,至2022年6月7日,由于销售对象不固定、销售时间较长,实际召回数量为0。
三、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处罚。
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按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二百九十四项减轻处罚裁量基准。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减轻行政处罚:
1、没收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板栗糕5盒;
2、没收违法所得280元;
3、罚款15000元(罚没款合计15280元)。
综上,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板栗糕5盒;
3、没收违法所得280元;
4、罚款15000元(罚没款合计15280元)。
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9日
账号+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