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常德市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2022年常德市市场监管系统共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和咨询24504件,投诉、举报限时办结率为99.66%,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598.57万元。以下筛选公布2022年常德市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主要涉及食品安全、餐饮住宿服务等社会热点问题,旨在为消费者树立正确的消费导向,告诫各类市场主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合法生产经营。
案例一 湖南某特种设备检测公司实施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2022年7月6日,常德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消费者岳某的投诉举报信,称湖南某特种设备检测公司以某燃气特许经营企业名义销售并安装燃气自闭阀、金属波纹管,对商品及服务进行虚假宣传,要求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经查,当事人以盈利为目的,在明知不具备燃气安全检查资质且与燃气经营企业仅达成燃气具售后服务合作的情况下,擅自印制并发布虚假通知,以燃气安全检查为由进入居民住宅并高价推销商品,谎称所售商品及售后服务的提供者均为某燃气特许经营企业,欺骗、误导消费者,其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并由此引发负面舆情。
(案例提供:常德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案件评析】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常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经执法人员教育,当事人主动登门向岳某赔礼道歉、退费716元并达成和解。
案例二 曹某某无照从事经营活动且销售不合格的海藻酸生态肥料案
2022年4月18日,安乡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曹某某在安乡县董家垱镇以会议营销模式销售质次价高的肥料。
经查,曹某某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从事禹青®海藻酸生态肥料销售活动。2022年4月26日,该产品经黄冈大别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测有机质质量分数、有效磷(P2O5)的质量分数项目不符合Q/ZYQ002-2021要求。
曹某某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禹青®海藻酸生态肥料销售的事实违反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十三条应给予行政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已停止经营,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项对当事人未经登记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曹某某销售的禹青®海藻酸生态肥料经黄冈大别山检验认证有限公司检验有机质质量分数、有效磷(P2O5)的质量分数项目不符合Q/ZYQ002-2021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已构成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案例提供:安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评析】
鉴于曹某某销售的禹青®海藻酸生态肥料不属于涉及安全、健康指标的产品严重不合格且主动全部召回已售出的禹青®海藻酸生态肥料,未造成危害后果,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裁量基准,安乡县市场监管局下达处罚决定书,责令曹某某停止销售上述不合格产品;没收不合格禹青®海藻酸生态肥料434包;罚款30000元。
案例三 桃源县某有限公司违规收取转供电费案
2022年7月6日,桃源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全国12315平台投诉案件所反映的线索,对桃源县某商业综合楼电费收取情况进行了调查。
经查,桃源县某有限公司在2021年1月23日至2022年7月1日期间违反湖南省发改委文件《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调〔2020〕420号)、湖南省发改委、湖南省住建厅、湖南省市场监管局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转供电环节价格政策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1〕693号)中政府最高限价和关于转供电定价计算的规定,擅自制定1.05元/千瓦时至1.5元/千瓦时不等的电费标准,向商业楼内从事商业经营的7家转供电终端用户收取电费,经计算共多收电费102821.84元。
(案例提供: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评析】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规定,2022年9月19日,桃源县市场监管局下达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限期退还多收电费102821.84元,并罚款20000元。
案例四 武陵区某咨询有限公司未经消费者同意使用个人信息案
2022年4月17日,武陵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湖南某咨询有限公司未征得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
经查,2022年1月以来,当事人为了招揽业务,在从事法律咨询服务等经营活动中,公司工作人员在网上广泛收集不特定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并以电话方式联系消费者,宣传推广公司开展的法律咨询服务等内容。经核实,当事人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都未征得消费者同意。
(案例提供:武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评析】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武陵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40000元。
案例五 澧县某商店在校园周边违规出售卷烟案
2022年7月底,澧县烟草专卖局稽查人员在对辖区内校园周边零售店进行暗访时接到群众反馈,有一商店在学生早晚上下学时向未成年人出售卷烟(拆零单支出售)。
接到该线索后,澧县烟草专卖局立即联合澧县市场监管局对涉案商店进行走访调查,发现该商店内未张贴“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卷烟”的警示标志,经查看店内微信、支付宝收款记录和店内监控视频,对店主及其配偶开展询问,收集相关证人证言,最终确定该商店存在向未成年人销售卷烟的行为。
(案例提供:常德市烟草专卖局)
【案件评析】
2022年8月,澧县烟草专卖局和澧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对涉案商店店主开出全市首张向未成年人销售卷烟罚单,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2600元的处罚。
案例六 常德市某健身会所预付卡纠纷案
2022年8月26日,常德市消保委陆续接到多名消费者投诉,称在某健身会所欢乐城店预付购买的游泳健身卡,在未开卡消费或仅部分消费的情况下,由于商家经营不善停止营业,卡内预付款难以追回。
(案例提供:常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案件评析】
经查,该健身会所欢乐城店早已停止营业。常德市消保委立即联系作为场地租赁方的常德捷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欢乐城管理公司),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给予消费者满意答复。欢乐城管理公司答复称通过招商已有另一家健身会所接手经营,承诺原健身会所会员一律转入,满足消费者继续健身等需求,延续会员权益。
案例七 鼎城区某文身店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纠纷案
2022年6月15日,家住沅陵的周女士、桃源的薛先生来到鼎城区市场监管局反映,他们两家的女儿(周某女儿15岁,薛某女儿14岁,均系在校学生)在6月11日每人花了600元在鼎城江南城区莫某经营的文身店做了文身。双方父母知晓后多次找该店负责人协商,要求为其孩子洗掉文身或承担洗去文身的费用,双方不但没有达成协议反而发生了争执。
(案例提供: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评析】
经查,该文身店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违法行为属实。根据《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的规定,执法人员组织双方多次就损害未成年身心健康的赔偿问题、责任划分、洗去文身费用进行反复沟通。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该文身店承担洗去文身费用,当场付给周女士10000元、薛先生8500元。
针对该文身店违反《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的行为,郭家铺市场监管所进行了立案查处。
案例八 石门县某流动经营者夸大产品功效诱购商品纠纷案
2022年5月26日,石门县市场监管局宝峰监管所接到刘某等6位老人的投诉,反映近期他们接到宣传单后,在石门县城某会议中心参加由某公司举办的健康讲座。通过现场演示和推介,被介绍了一款祛病健身的饮水机,原价6800元一台,现在“厂家为了回馈社会,向广大老年人献爱心”,以每台3800元的价格销售给参会的老年人,刘某等6位老人经不住诱惑,各自购买一台饮水机。回家后,他们发现饮水机存在出水受阻、时刻断电、无加热功能的现象,四处打听经营者的下落,发现会议中心人去楼空,希望市场监管部门出面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案例提供:石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评析】
接诉后,执法人员迅速赶往某会议中心现场核实调查。通过查阅场地出租合同,了解到此营销会议近期会在另一个乡镇举办类似的活动。5月28日,执法人员赶到活动现场找到活动负责人,组织双方耐心进行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该公司将不当获利22800元退还给6位受害老年人。
案例九 津市市某电器店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2年5月17日,津市市市场监管局接到几名消费者投诉,反映某电器店宣传“只要充值8000元,将免费赠送2000元左右的平板、家用电器、电动车等贵重礼品”。于是多名消费者扫码下载该店铺网上购物APP-有品生活(自动化零件一站式采购),并充值3000-8000元不等的金额。回家后发现该购物APP上不仅出售有日常生活用品,且无任何售后服务,不支持退货退款。消费者感觉受到了欺骗,希望津市市市场监管局核查处理。
接诉后,津市市市场监管局立即与三洲驿市场监管所的执法人员赶到该电器店。检查该店的营业执照,发现办证日期为2022年5月12日,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为“常德市津市市某电器店”。而经营者开具的质保单上的印章“大众智能家电”与注册的名称不相符,查看大众生活的授权书,仅授权该电器店拥有大众生活购物推广权利,而消费者实际扫码下载进行充值的APP却为“有品生活”。同时发现,该店铺门店是租赁在津市的繁华路段,租期40天花费高额租金25000元整。且该购物平台上充值的金额是需要在支付宝的花呗中借贷,由消费者分期24个月还款,该电器店从中获取高额返利。
(案例提供:津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评析】
津市市市场监管局初步认为该充值消费经销者主体不清,销售环节不明。经过执法人员长达4个多小时耐心地向经营者宣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法律法规及此行为的严重后果,商家陆续提供消费者名单及充值的金额明细,累计退款143000元。
案例十 常德市某高速服务区加油站超市拒收人民币现金纠纷案
2022年10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常德市中心支行收到一起关于拒收人民币的投诉来电,投诉人反映在湖南省常德市某高速服务区加油站超市消费,欲使用10元现金支付,遭到工作人员拒收,对此进行投诉,希望人民银行对相关行为予以处理。
(案例提供:中国人民银行常德市中心支行)
【案件评析】
经查,该投诉情况属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人民币。禁止损害人民币和妨碍人民币流通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常德市中心支行对加油站超市拒收现金行为进行警示谈话,告知其拒收人民币相关法律法规和整治拒收现金相关政策,使其清醒认识拒收现金的危害和后果,要求继续保持各类收费现金收付通道顺畅,提升公众金融素养,维护人民币法定地位,提高人民群众对现金服务的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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