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为切实保障在校师生饮食安全,压紧压实校园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常德市市场监管部门深入开展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通过案件查办处置校园食品安全问题。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案例一 武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餐饮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案
2024年2月28日,武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开展校园食品安全日常巡查时发现,某餐饮店厨房操作间货架上和操作台存放有以下预包装食品原料:“麦芯通用小麦粉”1袋(净含量2.5千克),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1月14日,保质期为12个月,已开袋使用;“糯乐优质糯米”1袋(净含量1千克),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4月15日,保质期为12个月;“辛拉面香菇牛肉面”1袋(净含量120克),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4月24日,保质期为6个月;“不倒翁蛋黄酱”1瓶(净含量3.2千克),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4月5日,有效期至2023年10月4日。涉案货值金额共约113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在餐饮服务活动中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七项的规定。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该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对当事人加强普法宣传教育。
案例二 武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烘焙西点房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案
2024年2月28日,武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开展校园食品安全日常巡查时,发现某烘焙西点房糕点制作间货架上有1瓶产品名称为“科麥”科麦脱模油的食用油脂制品(起酥油),净含量520克,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2年11月8日,保质期为12个月。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货值金额44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中,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该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对当事人加强普法宣传教育。
案例三 津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熊某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4年2月28日,津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开展校园食品安全日常巡查,发现熊某在其经营场所经营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酱香牛仔骨味,保质期10个月,生产日期2023年4月8日,数量14袋;骨肉相连,保质期10个月,生产日期2023年4月2日,数量5袋;火爆素鸡筋、保质期5个月,生产日期2023年8月1日,数量3袋;长沙臭干子味,保质期150天,生产日期2023年9月8日,数量18袋。执法人员已于当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扣押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该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目前,该案正在办理中。
案例四 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豆腐坊涉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案
2023年11月28日,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位于桃源县剪市镇狮子殿村岩板滩七组的某豆腐坊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豆腐坊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湘小作坊0725000017),发证日期2019年4月19日,有限期至2022年4月18日,已超过许可期限,且未建立进销货台账。该豆腐坊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过期后没有进行延续登记,自2022年4月至今仍进行白豆腐、油豆腐的加工销售的经营活动,其中向某中学食堂销售白豆腐5次,合计销售额为714元。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小作坊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目前,该案正在办理中。
案例五 汉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学院食堂涉嫌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2024年4月1日,汉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书(常市监交办〔2024〕19号),称某学院食堂现场制售的红糖馒头经抽检发现,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实测值0.0374g/kg(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3月6日以20元/包的价格购买蛋白糖(净含量500克)一包,以一定比例放入当日制作的红糖馒头原料中,用以增加红糖馒头的甜度。共制作红糖馒头150个,并于当日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格为1元/个,涉案货值150元,违法所得150元。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目前,该案正在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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