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0808)
石门县第三中学采购并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鸡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4月18日,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受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食堂使用的鸡蛋进行监督抽检。2024年5月17日,我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上传的检验报告(№:A2024-03-J361253),上述鸡蛋经抽样检验,多西环素项目不符合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
2024年5月23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并送达检验报告,在当事人食品仓库和厨房操作间未发现涉案鸡蛋。
(三)对当事人的处理结果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采购并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食品监督管理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十四、违法行为:“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裁量基准】2.一般情形裁量幅度”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3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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