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猕猴桃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0109)
德山兄弟姐妹水果店销售农药残留超标猕猴桃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9月14日,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德山兄弟姐妹水果店销售的猕猴桃(购进日期:2024年9月14日)抽样检验,2024年10月15日,本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上传检验报告(NO:FS24090558017),上述猕猴桃经检验氯吡脲项目实测值为0.063mg/kg(标准指标≤0.05mg/kg),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本局于2024年10月23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现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9月10日从武陵区好兄弟板栗经营部以2元/斤的价格购进25斤上述涉案猕猴桃在店内销售,其中19.74斤猕猴桃以3.3元/斤销售完毕,5.26斤猕猴桃检验机构以7元/斤用于购买抽样。涉案猕猴桃销售收入为101.962元,故货值金额101.96元,违法所得101.96元。本局对供应商另案处理,对涉案猕猴桃种植户线索移送湘西自治州农业农村局。
当事人购进上述涉案猕猴桃时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未索取并留存猕猴桃进货凭证,未查验涉案猕猴桃产品质量合格凭证。
当事人在收到上述不合格检测报告后主动启动召回程序,至2024年10月29日当事人向本局递交召回报告,由于距离售出涉案猕猴桃时间太久且猕猴桃保鲜时间短,无消费者退回涉案猕猴桃,实际召回数量为0。
(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作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猕猴桃经检验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超标的猕猴桃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采购食用农产品没有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未保存相关凭证,未履行对其采购食用农产品承担查验的责任和义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标的猕猴桃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食品监督管理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十、违法行为:“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少于 5 万元罚款。”的规定,本着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过罚相当、法理相融。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给予以下减轻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01.96元;
2、罚款1000元。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综上,本局决定合并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01.96元;
3、罚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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