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常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轻微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免罚 清单(第二批)》的通知
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司法局,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和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风景名胜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司法局(办):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大力实施“三高四新”战略,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进实施符合新兴产业发展要求的包容审慎监管,建立完善轻微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容错机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司法局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了《轻微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免罚清单(第二批)》。请各单位在行政执法时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常德市司法局
2021年8月31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附件
轻微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免罚清单(第二批)
符合下列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1 |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办理有关变更登记。 | 1. 责令限期登记后及时登记; 2.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1.《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2 | 未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 1.及时改正; 2.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3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 | 1.及时改正; 2.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4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 1.及时改正; 2.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五条、第六十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5 |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未载明开发企业名称。 | 1.及时改正; 2.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1.《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 第二十一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6 | 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 1.及时改正; 2.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7 | 直销员向消费者推销产品时,未出示直销员证和推销合同,或成交前未向消费者详细介绍本企业的退货制度。 | 1.及时改正; 2.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1.《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8 | 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 | 1.及时改正; 2.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1.《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9 | 经销商向消费者销售汽车时,未核实登记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明。 | 1.及时改正; 2.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1.《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三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符合下列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10 | 经营者订立合同中,采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相关责任,或者加重消费者相关责任,或者排除消费者相关权利。 |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1.《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11 | 经营者利用门店内牌、匾等简单形式,发布含有虚假信息内容的广告。 | 1.初次违法; 2.在自己经营门店内; 3.利用牌、匾等简单形式广告; 4.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12 |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发布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时未标注房地产预售或者销售广告的审查批准文号或许可证号。 | 1.初次违法; 2.已取得房地产预售或者销售广告的审查批准文号或许可证号; 3.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1.《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13 | 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未显著标明广告批准文号。 | 1.初次违法; 2.已取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批准文号; 3.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1.《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14 | 电子商务经营者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 | 1. 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15 | 销售未使用注册商标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 | 1. 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条、第五十一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16 | 未按要求保存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账。 |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1.《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十一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17 | 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 | 1.初次违法; 2.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 3.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3.没有违法所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三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18 | 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 |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 第四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19 | 经营者所生产、销售的产品标识不符合相关规定。 | 1. 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 ,第五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20 | 供应商、经销商未在本企业网站或经营场所公示与其合作的售后服务商名单。 | 1. 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1.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21 | 销售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近似的标识的少量商品。 | 1. 初次违法; 2. 无主观故意; 3.能提供商品来源和进货票据; 4.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22 | 未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经营。 |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符合办照条件,并积极办理了营业执照。 | 1.《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条、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23 |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申请检定而继续使用。 | 1. 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24 |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1年8月31日印发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