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落实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任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和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风景名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机关有关科室、各直属单位:
《落实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任务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15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任务的实施意见
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45号)以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任务的事实意见》(湘市监注〔2021〕116号)等文件要求,现就落实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任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我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将在全省范围实现改革地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两个全覆盖”。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要充分认识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的重要性,勇于担当、主动作为,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会同政务服务、司法等部门,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牵头推动本地区改革落地见效,力争2022年底前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行业准营规则,大幅提高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同时,要抓紧落实市场监管部门各项改革任务,在改革中走在前列、当好表率。
二、重点任务
(一)建立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市场监管领域有22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纳入《常德市市场监管部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常德版)》(见附件),在全市范围内施行。其中,直接取消审批2项,审批改为备案1项,实行告知承诺5项(含省级设定“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优化审批服务14项。清单对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作了细化规定,各区县(市)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分类推进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审批改革。对“直接取消审批”和“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不得再实施审批管理,已受理申请的要依法终止审批程序。审批改为备案事项,符合整合条件的,要及时纳入“多证合一”改革范围。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涉及相关许可的市场监管部门可实施“双轨”审批管理方式,允许市场主体自愿选择告知承诺或者原有审批方式。已受理“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要按调整后的审批程序和材料要求进行审批,并积极回应企业关切,探索优化审批服务的创新举措。
(三)开展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各区县(市)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牵头编制的经营范围规范目录,为企业提供自主选择经营范围服务,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并及时将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对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不予处罚,且不得以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由,限制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或者其他政务服务事项。
(四)持续强化涉企信息归集运用。要加快推进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企业登记注册、经营许可、信用数据等涉企信息的归集共享工作。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电子证照有关标准、规范和样式,在2022年底前实现电子证照、印章的同步发放与归集,并加强电子证照、印章在政务服务、商业活动中推广运用。市场主体已经提供过的材料信息、由市场监管部门生成的电子证照,或者相关部门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信息,原则上都要通过内部共享获取,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五)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进一步强化“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落实放管结合、并重要求,明确监管责任,对取消审批、审批改备案事项,由原监管部门依法承担监管职责,对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事项,由审批部门负责依法监管持证经营企业、查处无证经营行为。要根据四种改革方式,进一步细化完善监管规则,形成务实管用的监管体系。结合行业特点,发挥信用监管的基础性作用,充分运用信息公示、失信惩戒、风险分类管理等信用管理手段支撑各领域监管。加强企业全生命周期监管,鼓励企业开展信用承诺,强化告知承诺事项核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相结合,按照信用风险状况实施差异化监管,提高监管的精准度、靶向性。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要提高政治站位,建立健全市场监管、行政审批、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强化统筹协调,扎实推进改革。
(二)强化宣传推动。要做好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培训等工作,让企业知晓政策、用足政策,形成推动改革的良好氛围。适时组织改革总结评估,回应社会关切,完善改革举措。
(三)强化任务落实。各区县(市)市场监管部门要主动担当牵头责任,强化工作举措,以钉钉子精神抓好改革任务落实。在做好政策解读、协调指导、督促落实、总结评估等工作的同时,高标准高质量推动市场监管部门改革事项落地见效。
附件:常德市市场监管部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
(2021年常德版)
附件
常德市市场监管部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
(2021年常德版)
一、从事强制性认证以及相关活动的检查机构指定
(一)牵头科室
认证监督管理科
(二)改革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取消“从事强制性认证以及相关活动的检查机构指定”。
(三)监管措施
1.由从事强制性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对工厂检查结果及认 证结论负责。
2.配合省局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认证机构或其委托 的检查机构在工厂检查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或出具虚假检查报 告的,依法严肃查处。
二、广告发布登记
(一)牵头科室
广告监督管理科
(二)改革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取消“广告发布登记”。
(三)监管措施
1.加大广告监测力度,发现广告发布机构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要依法查处。
2.加强协同监管,进一步发挥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际联席会议作用,联合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广告发布机构的监管工作。
三、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一)牵头科室
食品流通监督管理科
(二)改革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由审批改为备案,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实施。
(三)备案要求
食品经营者仅从事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活动,应持有营业执照并按要求进行备案。同时,将“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纳入“多证合一”范围,营业执照采集经营范围信息为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的应分别注明。
(四)监管措施
1.对备案企业加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备案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备案企业是否经营预包装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依法严厉打击违规经营行为。
2.加强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和信用监管,将虚假备案、违规经营等信息记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3.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强化社会监督。
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一)牵头科室
认证监督管理科
(二)改革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在全国范围实行告知承诺制度,制订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四)许可条件
1.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4.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5.具有有效运行且保证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五)材料要求
1.首次、延续证书申请材料目录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2)典型检测报告。
(3)企业申请人不再提交营业执照,非企业申请人需要提供法人证照(事业法人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非法人检验检测机构需提供检验检测机构批文,所属单位为事业法人的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法人授权文件和最高管理者的任命文件)。
(4)固定场所文件。
(5)授权签字人的相关材料。
(6)《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2.检验检测场所变更申请材料目录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2)固定场所文件。
(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3.增加检验检测项目申请材料目录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2)增加检验检测项目领域典型检测报告。
(3)相关固定场所文件。
(4)授权签字人的相关材料。
(5)《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六)程序环节
1.申请机构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应向资质认定部门提交签章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一式二份)及相关申请材料。
2.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实施审批。
(七)监管措施
1.资质认定部门将在作出准予资质认定决定后3个月内,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关于技术评审管理的相关规定对申请机构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对于机构首次申请或者检验检测项目涉及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的,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核查。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社会关注度高、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领域实施重点监管。
3.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检验检测机构信用状况,将失信主体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加大抽查比例并开展联合惩戒。
4.对于申请机构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由资质认定部门依照《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撤销许可决定,并予以公布。被资质认定部门依法撤销许可决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对外出具的相关检验检测报告不具有证明作用,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发生其他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五、设立认证机构(风险等级低)审批
(一)牵头科室
认证监督管理科
(二)改革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对“设立认证机构(风险等级低)审批”,由市场监管总局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告知承诺:
1.根据行业发展状况和技术特点,全面梳理修订认证领域目录,按照必要性和最简化原则,对认证领域实施分类管理,对风险等级低的认证领域准入实行告知承诺。
2.对认证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技术能力(包括符合第三方要求的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固定场所和必要设施、管理制度、专职认证人员要求)实行告知承诺,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3.取消认证机构在登记注册等环节已经提交的申请材料,压减审批材料数量30%以上。
(三)监管措施
1.配合省局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2.完善认证监管后处理机制。对违法违规的认证机构,依 法加大查处、惩罚力度,依法实施认证机构的退出机制,维护认证市场秩序。
3.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发 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及时进行检查和处理。对通过监测发现的普遍性和突出风险,开展有针对性的检查。
六、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食品相关产品、化肥)
(一)牵头科室
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
(二)改革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国发〔2020〕29号),对“食品相关产品和化肥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告知承诺:
1.根据食品相关产品行业发展状况和技术特点,全面梳理现有审批领域,明确食品相关产品发证范围。
2.对食品相关产品和化肥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的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产品检验报告等实行告知承诺,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三)监管措施
1.配合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制发《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之日起 1 个月内,对发证、许可范围变更(减项除外)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进行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责令被许可人在 15 个工作日内整改;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省局收回《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2.市、县市场监管部门在省局制发《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之日起 3 个月内,应对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延续换证、名称变更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实施日常监管,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责令被许可人在 15 个工作日内整改;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及时上报省局,省局依法撤销行政许可,收回《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3.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强化风险监控,发挥监督抽查的震慑作用和生产许可的约束作用。切实做好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实现监管闭环。
七、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审批
(一)牵头科室
计量科
(二)改革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对“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优化审批服务: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并将审批信息统一归集至有关数据平台。
2.取消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计量检定或校准人员能力证明等申请材料。
3.对变更法定代表人、授权签字人或计量规程等无需现场审查的事项,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自愿承诺符合相关要求,审批部门对承诺内容进行形式审查后办理。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四)许可条件
计量标准、检测装置和配套设施必须与申请授权项目相适应,满足授权任务的要求。工作环境能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保证有关计量检定、测试工作的正常进行。检定、测试人员必须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掌握有关专业知识和计量检定、测试技术,并经考核合格。具有保证计量检定、测试结果公正、准确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具备申请人条件,符合实施《计量法》的需要,且通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JJF1069-2012)考核的,准予批准。
未通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JJF1069-2012)考核的,不予批准。对于已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条件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不予许可。
(五)材料要求
1.授权申请书。
2.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申请书和项目表。
3.考核规范与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对照检查表。
4.质量手册。
(六)程序环节
一般包括:受理、初审、专家组考核评审、审查与决定、证书制作与结果送达、结果公开。
(七)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对通过投诉举报等渠道反映问题多的机构实施重点监管。
3.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八、食品经营许可(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
(一)牵头科室
食品消费监管科、食品流通监管科
(二)改革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对“食品经营许可(除仅售预包装食品外)”,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在全国范围内优化审批服务。
(三)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
(四)优化审批服务实施办法
1.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2.餐饮服务经营者销售预包装食品(特殊食品除外)的,不需要申请在许可证上标注销售类食品经营项目。
(五)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六)许可条件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材料要求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2.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除外)复印件,也可以电子核验的方式取代。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4.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另外,餐饮服务经营者申请在就餐场所销售预包装食品(特殊食品除外)的,不需在食品经营许可证上标注预包装食品销售经营项目。
(八)程序环节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按照《关于印发国家食品经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标准和建设方案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二〔2015〕162号)附件1《国家食品经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标准》6.4.2.2业务流程执行。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2.许可机关受理人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属于业务受理范围进行审查,签署受理意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资料齐全的,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予以受理的,签署审核意见表,同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告知申请人理由及救济途径,同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许可机关审核人审核提交的材料,决定是否采用特别程序。如需听证,组织进行听证,记载听证结论;如需进行现场核查,则指派现场核查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并签署核查意见。
4.许可机关审核人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审批决定。准予许可的,出具《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准予通知书,告知申请人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出具《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驳回通知书,说明理由及救济途径。
5.许可机关发证人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6.申请人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
7.许可机关归档人进行文件归档。
(九)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监督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湖南省食品经营许和审查实施细则(试行)》《湖南省食品经营许可工作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
2.监管方式
日常监督管理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3.监管措施
(1)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发挥网格化管理的优势,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及“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严查重处并公开结果。
(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食品经营企业失信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
九、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一)牵头科室
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科
(二)改革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在全国范围内优化审批服务:
1.除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外,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食品类别和本地区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2.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
3.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等材料,但申请特殊食品生产许可的应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4.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0个工作日。
(三)监管措施
1.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严查重处并公开结果。
2.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食品生产企业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3.对食品生产许可工作开展监督检查。每季度采用双随机的方式,抽取一定数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获证企业开展许可监督检查工作,检查新获证(获证1个月以上,非延续和变更)企业不少于检查企业总数的50%;并对本部门许可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自查。通过对获证食品生产企业许可条件保持情况的检查,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确保生产条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提高企业食品安全管理水平;通过对许可部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情况的自查,进一步完善许可制度、提升许可效能,提高生产许可工作质量和监管工作水平。
4.对上年度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生产企业开展异地交叉飞行检查。采取异地随机交叉方式,遵循问题导向原则,视被检查企业实际,有针对性、有侧重地开展飞行检查,重点检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对不合格产品后处理整改以及当地监管部门落实监管责任情况,进一步强化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日常监管工作,落实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整顿和规范食品生产者行为。
十、重要工业产品(除食品相关产品和化肥产品外)生产许可证核发
(一)牵头科室
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
(二)改革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国发〔2020〕29号),对“重要工业产品(除食品相关产品和化肥产品外)生产许可证核发,将建筑用钢筋、水泥、广播电视传输设备、人民币鉴别仪、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5类产品审批下放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优化审批服务:
1.将发证机关组织的发证前产品检验改为由企业在申请时提交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报告。
2.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
3.对原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审批的产品,除危险化学品外,在审批环节不再开展现场审查,企业提交申请单、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保障质量安全承诺书后,经形式审查合格即发放许可证。
(三)监管措施
1.监管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工业产— 25 —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规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国家市监总局令第18号)
2.监管方式
加强重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事中事后监管。
3.监管措施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县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监管。对通过简化审批程序取证的企业,配合省局应依托信息数据库平台,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企业提交的承诺书、检验报告等内容, 接受社会监督。市、县市场监管部门要有计划安排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质量管理是否执行到位,关键原材料的质量控制是否到位,是否使用不合格原材料。
(2)省局对为企业出具检验报告的检验机构要进行有效监督的检查,要按照“双随机”的要求,认真开展突击检查、比对试验等监督检查,市州县市场监管部门做好交叉检查,严格规范检验行为。
(3)实行不合格企业退出机制。根据《通知》要求,对于提交虚假检验报告、后置现场审查不合格的获证企业,配合省局作出撤销证书决定。对生产条件达不到要求,作出虚假承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检验报告材料的获证企业,配合省局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予以处理。
(4)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强化风险监控,发挥监督抽查的震慑作用和生产许可的约束作用。切实做好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实现监管闭环。
十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一)牵头科室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二)改革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由市场监管总局及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分别优化审批服务: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并在网上公布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2.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鉴定评审机构,对申请人开展鉴定评审。
3.将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25个工作日。
(三)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对有投诉举报和质量问题的单位实施重点监管。
十二、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一)牵头科室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二)改革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由市场监管总局及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分别优化审批服务:
1.将申请资料简化为许可申请书,不再将型式试验和监督检验作为审批前置条件。
2.对许可周期内未发生行政处罚、责任事故、质量安全问题和质量投诉未结案等情况,且满足生产业绩有关规定的生产单位,在许可证书有效期满前,采取企业自愿承诺方式申请直接换证,取消鉴定评审要求,但不可连续两个许可周期申请直接换证。
3.将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25个工作日。
(三)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对有投诉举报和质量问题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3.检验检测机构在开展型式试验和监督检验时对持证生产单位是否符合许可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的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4.针对通过自愿承诺申请直接换证的生产单位,发现提交的申请材料中有虚假内容的要依法处理。
十三、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
(一)牵头科室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二)改革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优化审批服务:
1.对许可周期内未发生行政处罚、责任事故、投诉未结案等情况,且满足充装业绩有关规定的充装单位,在许可证书有效期满前,采取企业自愿承诺方式申请直接换证,取消鉴定评审要求,但不可连续两个许可周期申请直接换证。
2.将审批时限由25个工作日压减至10个工作日。
(三)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对有投诉举报和发生充装事故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3.针对通过自愿承诺申请直接换证的充装单位,发现提交的申请材料中有虚假内容的要依法处理。
十四、设立认证机构(风险等级高)审批
(一)牵头科室
认证监督管理科
(二)改革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对“设立认证机构(风险等级高)审批”,由市场监管总局优化审批服务:
1.根据行业发展状况和技术特点,全面梳理修订认证领域目录,按照必要性和最简化原则,对认证领域实施分类管理,对风险等级高的认证领域准入实行优化审批服务。
2.取消认证机构在登记注册等环节已经提交的申请材料,压减审批材料数量30%以上。
3.将审批时限由45个工作日压减至20个工作日。
(三)监管措施
1.配合省局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依法依规严肃 处理。
2.完善认证监管后处理机制。对违法违规的认证机构,依 法加大查处、惩罚力度,依法实施认证机构的退出机制,维护认证市场秩序。
3.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及时进行检查和处理。对通过监测发现的普遍性和突出风险,开展有针对性的检查。
十五、从事强制性认证以及相关活动的认证机构、实验室指定
(一)牵头科室
认证监督管理科
(二)改革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对“从事强制性认证以及相关活动的认证机构、实验室指定”,由市场监管总局优化审批服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人登记证书和认证机构批准书等材料。
(三)监管措施
1.市场监管总局(认监委)依据《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65号令)、《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质检总局第117号令)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要求,对从事强制性认证以及相关活动的认证机构、实验室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不同风险程度、信用水平合理确定抽查比例,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发现存在违法行为予以严肃处理。加强对认证行业的监测,针对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风险开展专项检查,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在市场监管总局(认监委)授权范围内,依据《认证认可条例》对从事强制性认证以及相关活动的认证机构、实验室进行监督管理。
十六、药品零售企业许可
(一)牵头科室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科
(二)改革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对“药品零售企业许可”,由设区的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优化审批服务: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3.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4.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四)监管措施
1.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制定年度监管计划,突出监管重点,强化风险控制。
2.通过日常监管督促企业不断完善、改进质量管理体系,持续合法合规经营。
3.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并公开曝光。
十七、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审批
(一)牵头科室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科
(二)改革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对“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审批”,由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优化审批服务: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3.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4.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四)许可条件
1.申请人是通过GSP认证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及其零售门店;
2.申请人符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3.符合《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精神药品验收标准》的规定。
(五)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通过信息公示、抽查、抽验等方式,综合运用提醒、约谈、告诫等手段,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
2.加强信用监管,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3.实施重点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严查重处。
4.及时向社会公开许可信息,加强社会监督。
十八、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一)牵头科室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
(二)改革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对“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由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优化审批服务: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
3.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4.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三)法律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四)监管措施。
1.依法及时公布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和备案的信息;
2.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符合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规范经营活动;
3.对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进行全项目自查的年度自查报告,应当进行审查,必要时开展现场核查;
4.依法查处经营违法行为。
十九、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审批
(一)牵头科室
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二)改革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对“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审批”,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优化审批服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
(三)监管措施
1.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加强监管。
2.加强信用监管,对社会公布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3.落实省局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监管工作部署,完成省局交办的监管任务。
二十、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
(一)牵头科室
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二)改革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优化审批服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
(三)监管措施
1.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加强监管。
2.加强信用监管,对社会公布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3.落实省局食盐生产企业监管工作部署,完成省局交办的监管任务。
二十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
(一)牵头科室
知识产权促进科
(二)改革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对“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行告知承诺: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三)监管措施
1.根据湖南省知识产权局“双随机、一公开”安排进行抽查。
2.根据投诉报省局批准后,接受委托进行调查处理。
二十二、小餐饮经营许可
(一)牵头科室
食品消费安全监督管理科
(二)改革内容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25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45号),对“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由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实行告知承诺。
(三)告知承诺实施办法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湖南省小餐饮经营许可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湘市监食〔2020〕206号)备案号:HNPR-2020-26005。
2.受理和决定机构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
3.办理方式
现场申请办理。
4.审批条件
全市范围内小餐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且自愿承诺符合审批条件的;小餐饮许可证变更(变更的范围为:变更经营者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经营场所地址的名称、变更主体类别、变更经营范围、变更网络经营;不包括转让、迁址等情形。)和延续的。
5.许可条件
(1)有固定门店,从业人员较少、经营条件简单,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下。(经营面积,指与食品加工制作、供应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区域的面积,包括食品处理区和就餐等场所的总面积。)
(2)小餐饮服务经营者的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但不包括自制裱花蛋糕、生食水(海)产品、乳制品(发酵乳、奶酪除外)等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食品;申请冷荤凉菜制售和提供自酿酒,应在经营范围后以括号标注。
(3)门店与有毒、有害场所和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4)配备有效的冷藏、洗涤、消毒、油烟排放、防蝇、防尘、防鼠、防虫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5)各功能区布局合理,能有效防止食品存放、操作过程中产生交叉污染。
(6)具有专用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或者有符合规定的消毒措施。
(7)具有取得合格健康证明的餐饮操作服务人员。
(8)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6.申请材料
(1)新申请办理小餐饮经营许可
①申请书;
②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③小餐饮经营场所设备布局和卫生设施说明(可采用图片等方式提供);
④包含进货查验记录、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⑤营业执照、身份证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等文件能实现网上核验的,无需提供复印件。
(2)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变更
①申请书;
②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原件;
③设施布局等经营条件是否发生变化的声明(在申请书相应栏目填写);
④与变更小餐饮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3)小餐饮申请延续经营许可
①申请书;
②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原件;
③设施布局等经营条件是否发生变化的声明(在申请书相应栏目填写);
④与延续小餐饮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7.办理程序
(1)告知。申请人提出小餐饮经营许可办理申请,具体承办的审批部门出示《小餐饮经营许可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适用范围、许可依据、法定条件、提交材料、违反承诺责任等内容。
(2)承诺。申请人按照《小餐饮经营许可告知书》《小餐饮经营许可承诺书》进行自查,符合告知承诺要求的,做出承诺并提交材料。
(3)审批。审批部门依法组织审查,对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书面承诺实际情况与提交材料相符的,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直接发放《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经审查,申请人不符合告知承诺要求的,按一般程序办理。
(四)监管措施
1.加强监督检查。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的经营者,市场监管部门应在接到审批部门推送许可数据后30个工作日内对其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小餐饮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是否相符、经营条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等情况。对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无法达到经营条件的,由市场监管部门通报审批部门依法撤销小餐饮经营许可,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
2.加强信用监管。将虚假承诺、违规经营等信息记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记录,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因违反承诺内容而被撤销小餐饮经营许可的,纳入信用记录,三年内不得再次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小餐饮经营许可。
3.强化社会共治。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开展“随机查餐厅”等活动,鼓励公众参与共治,结合示范创建、文明创建等工作,引导小餐饮经营者规范经营。
(五)主体责任
申请人应对其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接受社会监督。因声请人未如实承诺出现责任事故,由其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1年12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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