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财政局、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常德市知识产权战略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财政局、桃花源旅游管理区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常德市知识产权战略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常德市财政局 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18日
常德市知识产权战略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常德市知识产权战略推进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扶持、引导和激励作用,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知识产权战略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由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管理,用于支持提高全市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水平,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量控制、突出重点、分类支持、追踪问效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支持对象、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常德市内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及个人。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主要为直接补助、贷款评估费补贴、以奖代补等。同一项目原则上不重复给予资金支持。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及其它知识产权项目,其权属关系应当清晰明确,且无尚未处理完毕的法律纠纷。
第三章 支持标准
第七条 新获得国内发明专利申请授权后,按每件3千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
生产型企业受让的与其技术领域相关的有效发明专利,按每件3千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和巴黎公约途径提出的国外专利申请,在完成国际阶段审查并进入国家(地区)公布的,按每件1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获得国外授权的专利,欧洲、美国、日本按每件2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其他国家(地区)按每件1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单个企业同一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通过马德里体系提出国际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完成国际阶段审查并在WIPO国际商标公告上公布后,按每件5千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
第九条 新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按每件20万元标准给予所属企业一次性奖励;申请注册地理标志商标和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获得批准的,按每件20万元标准给予申请单位或组织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对初次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科研组织、高等学校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第十一条 对成功获得银行金融机构专利权质押贷款的企业,按其专利权质押贷款的一定额度给予一次性评估费补贴。补贴标准为:
(一)贷款额度在50万元(含50万元)—100万元的(含100万元),补贴1万元;
(二)贷款额度在100万元(不含100万元)—300万元的(含300万元),补贴3万元;
(三)贷款额度在300万元(不含300万元)—500万元的(含500万元),补贴5万元;
(四)贷款额度在500万元(不含500万元)—800万元的(含800万元),补贴8万元;
(五)贷款额度在1000万元以上的,补贴10万元。
第十二条 对新评定或复核通过的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的区县市、园区、企业等,分别按国家级示范10万元、优势5万元,省级示范5万元、优势3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
第十三条 其它需要专项资金支持的与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直接相关事项,按照“一事一议”项目参照上述标准决定资助支持额度。
第四章 资金申报、分配下达及管理
第十四条 符合奖励资助标准的单位或个人,在每年11月底前向所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认定所获奖励或资助的批准文件或证书等证明材料,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汇总。
第十五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每年12月底前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确定奖励资助方案,并经市财政审定通过后,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市财政及时下达专项资金。区县市财政部门在收到专项资金文件后,应当在30日内将资金及时下达到相关单位。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财政财务管理相关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必须将专项资金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与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相关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知识产权服务费、知识产权维持费、专家咨询费、维权援助费、教育培训费、宣传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不得用于与专项实施不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五章 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专项资金实施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对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各级财政部门应暂停或停止拨付资金;已经拨付资金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收回资金,同时取消其以后2年的申报资格。
第十九条 任何项目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虚报、冒领、侵占或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专项资金。如发生上述违法行为,市财政局全额收回资金,并取消其以后2年的申报资格,同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常德市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常财发〔2016〕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常德市财政局、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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