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诉调对接机制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法院,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风景名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常德高新区社会事务局:
现将《关于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诉调对接机制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5日
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诉调对接机制的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构建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实现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与纠纷调解工作相衔接,促进知识产权纠纷高效、快速解决,根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诉调对接机制的意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制订本意见。
一、工作目标
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诉调对接机制,打造具有较高社会公信力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平台,为知识产权纠纷当事人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渠道,促进知识产权纠纷依法、公正、高效化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二、工作机构
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成诉调对接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诉调对接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推动。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民事审判第二、三庭和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保护科具体负责指导全市知识产权纠纷诉调对接工作。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根据工作需要和本地实际情况,设立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加强与人民法院知识产权纠纷诉调对接。
三、工作原则
(一)调解优先原则。积极引导和鼓励当事人优先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
(二)调解自愿原则。知识产权纠纷的调解应当遵循当事人的自主意愿,不得强迫调解。
(三)便民利民原则。整合各类资源,完善工作制度,提升化解效率,为纠纷当事人提供便利、快捷的纠纷解决渠道。
(四)定分止争原则。强化非诉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对接以及诉中委托调解的相关衔接等工作,切实保障非诉调解协议的效力,固定调解成果,有效定分止争。
四、工作内容
(一)加强立案前委派调解
1、调解引导。知识产权纠纷当事人到法院诉讼服务大厅现场提交诉讼材料申请立案,经审查符合立案登记条件的,立案工作人员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诉前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同意诉前调解的,立案工作人员应当向当事人提供《委派调解确认书》,由当事人签署确认,并将相关材料移交法院诉调对接中心。
2、委派调解。诉调对接中心应当在调解登记后5日内制作《委派调解函》,连同相关材料移送调解委员会。
3、调解准备。调解委员会接受委派调解后,应当在5日内确定1名以上的调解员,将调解员基本信息、调解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通知当事人。
4、告知事项。调解程序开始前,调解员应当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调解规则、调解程序、调解协议效力、司法确认申请等事项。同时,当事人应当承诺调解过程中无恶意串通、伪造证据、规避法律等虚假调解的行为。
5、调解协议。调解员主持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①当事人基本情况;
②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
③调解结果和协议生效条件。
调解协议应当由当事人和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
调解协议应当送达当事人,并提交诉调对接中心。
6、调解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终止:
①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
②任何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再继续调解的;
③当事人分歧较大,难以达成调解协议的;
④其它导致调解难以进行的情形。
调解终止的,调解委员会应当在5日内制作《委派调解反馈函》,反馈调解工作情况和结果,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交诉调对接中心。
7、调解期限。调解委员会开展立案前委派调解的期限为15日,当事人同意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超过15日,调解期限自调解委员会签收移交材料之日起计算。
8、诉调衔接:
①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司法确认的,根据委派调解单位来源,由调解委员会所在地基层法院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法院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进行审查,依法立案并出具司法确认裁定,不申请司法确认的,按规定办理调解终止手续;
②未达成调解协议的,根据当事人申请予以立案。
9、调解成果的运用。委派调解案件没有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委员会可以根据调解活动出具中立评估意见,供法院审理案件参考,调解过程中,对于当事人明确无争议的事实,调解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记截,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二)强化立案后委托调解
1、调解引导。登记立案后或审理过程中,法院可以引导当事人选择委托调解委员会调解。当事人同意的,签署《委托调解确认书》。自《委托调解确认书》签署之日起3日内,立案部门或审判部门将案件材料复印件移交诉调对接中心。
2、委托调解。诉调对接中心收到案件材料复印件后,应当在3日内制作《委托调解函》,连同案件材料复印件移送调解委员会。
3、调解期限。委托调解案件的调解期限为15日,但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不受此限。调解期限自调解委员会签收移交材料之日起计算。
4、诉调衔接:
①委托调解中,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而无需出具调解书的,由法院依法审查后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审判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后具有法律效力;
②达成调解协议并请求法院出具调解书的,由法院依法审查后出具调解书;
③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法院依法作出撤诉裁定。
5、其他问题。调解准备、告知事项、调解终止、调解成果运用等问题,按照立案前委派调解的规定执行。
(三)积极推进邀请调解
登记立案前、立案后或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进行调解的,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出具《邀请调解函》,邀请调解委员会派员协助调解。调解委员会收到《邀请调解函》后,应当及时派员协助开展调解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深化认识。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诉调对接机制,是整合社会资源、行政资源、司法资源,快捷化解知识产权纠纷、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路径和重要渠道,对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具有积极作用。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诉调对接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支持,切实配合,努力推动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联动。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对全市知识产权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的组织、领导,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民事审判第二、三庭与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保护科共同推动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建立长效机制,协力推动诉调对接工作良性发展。
(三)充实力量。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尽早建立调解专家库,制定调解员名册,并定期和法院组织开展调解员业务培训,确保调解工作依法依规进行。
(四)注重总结。在工作实践中,注意发现问题,善于总结经验,激励探索创新,不断完善诉调对接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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