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执行《常德市知识产权战略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个人:
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持续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2〕7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的通知》(国知发服字〔2021〕10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对现行知识产权资助奖励政策全面清理工作,经与市财政局协商,现就调整执行《常德市知识产权战略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常财发〔2021〕4号)部分条款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执行第七条第一款“新获得国内发明专利申请授权后,按每件3千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调整为“按每件实际列支官费的50%且不超过2千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
二、停止执行第七条第二款“生产型企业受让的与其技术领域相关的有效发明专利,按每件3千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停止执行第八条第一款中“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和巴黎公约途径提出的国外专利申请,在完成国际阶段审查并进入国家(地区)公布的,按每件1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
四、调整执行第八条第一款“获得国外授权的专利,欧洲、美国、日本按每件2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其他国家(地区)按每件1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单个企业同一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调整为“获得国外授权的专利,欧洲、美国、日本按每件实际列支官费的50%且不超过2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其他国家(地区)按每件实际列支官费的50%且不超过1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单个企业同一年度本项资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五、停止执行第八条第二款“通过马德里体系提出国际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完成国际阶段审查并在WIPO国际商标公告上公布后,按每件5千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
六、停止执行第九条“新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按每件20万元标准给予所属企业一次性奖励;申请注册地理标志商标和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获得批准的,按每件20万元标准给予申请单位或组织一次性奖励。”
七、上述调整执行和停止执行条款自2022年1月1日起算,授权日期或公布日期等截止2021年12月31日的上述项目仍按原文件执行到位。
特此通知。
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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