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曝光一批食品安全整治典型案例
刘某某生产、销售超范围食品添加剂散装白酒案
2019年12月11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武陵区刘某散酒坊(以下称当事人)经营场所采样的散装“高粱酒”、“谷酒”,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检验,受检样品中检出“甜蜜素”,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调查, 当事人是一家从事散酒酿造及销售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办理了《营业执照》。2019年12月11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分别于12月4日和12月9日生产的“谷酒”、“高粱酒”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检验,受检样品“谷酒”中检出“甜蜜素”含量为0.0272g/kg,“糖精钠”含量为0.0130g/kg;“高粱酒”中检出“甜蜜素”含量为0.0223g/kg。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及其修改单规定“不得使用”的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另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和当事人陈述,自2019年12月以来,没有办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等食品生产许可资质,无证从事散装白酒生产经营活动。当事人不能提供食品生产相关账目,无法计算当事人营业额。
一、当事人生产经营含有不得添加食品添加剂甜蜜素、糖精钠散装白酒的行为,违反了《小作坊条例》第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应当依据该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追究。二、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从事散装白酒生产加工的行为,违反了《小作坊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应当依据该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予以追究。武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合并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熊某某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0年4月23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武陵区熊某早餐店(以下称当事人)制作销售的“油条”进行了监督抽检。根据常德市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该批油条的检验项目中,铝的残留量超出了标准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调查,当事人是一家从事早点服务的个体经营户,办理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2020年4月23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制作销售的“油条”进行了抽样检验。经常德市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抽样的“油条”检验项目中,“铝的残留量”超过了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标准指标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据查证,当事人在制作“油条”的过程中小苏打使用过量从而导致铝的残留量超过标准限量。
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小餐饮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依据《湖南省小餐饮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追究。武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武陵区某福利院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0年4月20日,武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武陵区某福利院(以下称当事人)住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住所内设置一店招为“爱心超市”的服务场所,为服务对象提供有关生活日用品和食品,该店货架上的3包“多来蜜白砂糖”超过保质期。
经调查,当事人是一家从事对老人提供养护、托管、康复、保健服务等业务活动的养老福利院,办理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经核实,自2020年2月以来,当事人为方便老人生活,在院内开设了一家“爱心超市”服务部,为院内老年人提供部分日常生活物品。4月20日,经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超市货架上存放的标称为长沙湘特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多来蜜白砂糖3包,净含量:280克/包,生产日期:20180813,保质期:12个月,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未能提供该食品的供应商及相关证明文件。
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应当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予以追究。武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过期多来蜜白砂糖和罚款人民币2万元行政处罚。
胡某某经营兽药残留超标小黄鱼案
2020年4月22日,武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武陵区胡某海鲜店(以下称当事人)经营的小黄鱼进行了监督抽检,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5月19日检验,当事人经营的小黄鱼恩诺沙星兽药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调查,当事人是从事水产品批零兼营的个体工商户,办理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2020年4月21日,当事人从长沙市购进小黄鱼3.3kg,购进价格为17元/kg,货值金额56元。4月22日本局对该批小黄鱼进行了抽检。5月19日,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检验,该批小黄鱼中兽药成分“恩诺沙星”的含量为265μg/kg,超出了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恩诺沙星”含量≤100μg/kg的标准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调查中,当事人不能提供该批小黄鱼的合格证明文件。在执法人员监督下,当事人对剩存的小黄鱼当场予以销毁。
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小黄鱼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追究。武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8000元的行政处罚。
武陵区某商行经营无中文标签的食品案
2020年5月25日,武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武陵区某商行(以下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经营场所货架上有1包土耳其巧克力橘子味夹心面包无中文标签。经调查,当事人是一家从事卷烟、水果、粮油、副食品、预包装食品零售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办理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执法人员查实,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土耳其巧克力橘子味夹心面包,是从湖南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购进。当事人提供了涉案食品进货凭证及相关证明文件。
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识标签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予以追究。武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1.2万元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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