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0826)
一、常德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柴火腊香豆干(批号:2022-02-21、规格:150克/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6月9日,我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检验报告(A2022-01-J790548)显示:常德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经营的柴火腊香豆干(批号:2022-02-21、规格:150克/袋、生产厂家:武冈市芳姐卤业有限责任公司),该食品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I计)实测值为141mg/kg(标准值≤100mg/kg),该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I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
2022年6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告知复检权利,并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抽检不合格产品库存。
经核实,2022年3月4日,当事人从湖南欣丽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购进上述50袋柴火腊香豆干,购进单价3元/袋。除3袋因包装损坏做自行报废处理外其余47袋涉案食品以7.5元/袋的价格销售给顾客,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不合格食品召回程序,因销售时间比较长远,销售对象不固定,未召回上述不合格柴火腊香豆干。本案货值为375元。违法所得352.5元。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鉴于当事人购进涉案柴火腊香豆干时,索取并保存了供应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该批次的送(销)货单以及涉案食品的出厂检验报告,并在验收时填写了《生鲜专柜商品收货验收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购进涉案柴火腊香豆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可以免予处罚的条件。2022年8月 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52.5元。
二、常德丰彩好润佳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豆角(散装,购进日期:2022-05-10)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6月9日,我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上传检验报告(№:A2022-01-J790601)显示:常德丰彩好润佳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豆角(散装,购进日期:2022-05-10),克百威项目、水胺硫磷项目实测值分别为0.091mg/kg、0.36mg/kg(标准值≤0.02gm/kg、≤0.05gm/kg),该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克百威、水胺硫磷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
2022年6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告知复检权利,并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抽检不合格产品库存。
经核实,2022年5月10日,当事人蔬菜采购站从武陵区辉佬蔬菜商行(另案交办武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以5.4元/千克采购涉案豆角429千克(含精品豆角2千克)后。于2022年5月10日、5月11日再分别配送涉案豆角给常德区域湖南丰彩实业有限公司控制的7家好润佳连锁超市。因豆角属新鲜食用农产品,水分蒸干等原因损耗8千克,上述配送总数421千克。
上述7家好润佳连锁超市将配送至该店的涉案豆角进行二次验收,二次验收总数为419千克。以均价2.5元/千克至7.85元/千克不等销售295.483千克,销售收入共计2100.95元。剩余123.517千克被上述7家好润佳连锁超市均扔至垃圾堆处理。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不合格食品召回程序,因销售时间比较长远,销售对象不固定,未召回上述不合格豆角。故本案货值金额为429千克×5.4千克/元=2316.6元,违法所得为2100.95元。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鉴于当事人在采购涉案豆角时,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涉案豆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涉案豆角来源,符合可以依法给予当事人免予处罚的条件。2022年8月 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2100.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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