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首例食品浪费行为
近日,常德市市场监管局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3个月的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执法行动。3月29日,执法人员对一家食品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的行为给予责令整改并进行行政约谈。这是常德市查处的首例食品浪费行为,开出的首张《责令整改通知书》。
执法人员发现,某食品公司系面包类食品现场制售经营者,为提升品牌形象,该公司将保质期两至三天的面包均只卖当天,而当天未售完的面包直接倒进垃圾箱处理。
该公司将未销售完的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面包扔至垃圾箱,造成严重的食品浪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相关规定,常德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并行政约谈该公司负责人。
在行政约谈会上,该公司负责人非常深刻地对浪费食品行为进行了反思,并表示一粒一粟当思来之不易,今后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将反食品浪费行为与食品安全相结合、与提升品牌形象相结合,防止“舌尖上的浪费”。
下一步,常德市市场监管局将督促平台落实主体责任,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和力度,将反餐饮浪费与餐饮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同频同步开展,紧紧围绕制止餐饮外卖和婚宴、自助餐、单位食堂浪费等重点问题,依法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将节约理念贯穿餐饮全链条,积极营造节约粮食、反对浪费的良好社会氛围。(彭海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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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公布施行以来,反对食品浪费不再只是道德要求,也有了法律的强力保障。在日常生活中,餐饮单位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的规定,可能会受到以下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食品浪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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