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目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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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常德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目录》(以下简称《禁止目录》)起草审核和征求意见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原因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为2年。原市食药监管局于2018年3月12日发布实施的《常德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目录(试行)》已到期,需重新修订公布。

二、修订依据

主要以《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管理办法》为起草依据。

三、主要内容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禁止目录》所含禁止生产加工的品种主要包括:

一是国家法律和地方性法规明确禁止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包括乳制品,罐头制品,果冻,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专供婴幼儿、孕产妇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采用传统酿制工艺以外的其他方法生产的酒类、酱油和醋,食品添加剂等。

二是生产工艺要求较高,安全风险大的食品。包括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水果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蜂产品等食品全部列入《禁止目录》,粮食加工品、调味品、肉制品、糖果、酒类、蛋制品、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等类食品部分列入《禁止目录》。

而具有本市传统特色的手工制作的腊肉、麦芽糖、粉丝、粉条、粉皮、酱腌菜、炒货、皮蛋、咸蛋、热加工糕点等不在禁止之列。对于发酵性豆制品、非发酵性豆制品则在各区县市城区范围禁止小作坊生产。

《禁止目录》修订后,禁止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品种333个,允许生产加工食品品种47个。

四、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一)意见征求情况

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要求,《禁止目录》修订进行了五次征求意见:

1.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我局于5月9日在局网站公职《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截至征求意见期限,未收到公民、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反馈意见和建议。

2.征求各区县(市)政府和管委会意见。按市政府办要求,向各区县市政府和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和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征询意见。对收集意见和建议进行整理和回复,对不予采纳意见进行了沟通和解释。

3.召开行政决策听证会征求意见。7月14日,我局组织召开了《禁止目录》修订听证会,邀请食品生产经营者、基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人员、食品安全协管员、社区群众、法律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19等人参加听证,对听证会意见采纳情况于7月27日在市局网站上进行了公示。

4.提交合法性审查。9月24日,市司法局对该目录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出具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同意我局制定的《禁止目录》。

5.征求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意见。根据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批示精神,我局与市人大、市政协进行了沟通,拟定了征求意见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名单,于10月30日召开了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集中征求意见的座谈会,对代表和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予以采纳。

(二)意见采纳情况

各区县(市)政府和管委会、参加行政决策听证会的代表、参加座谈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均表示基本同意修订后的《禁止目录》,对个别禁止品种提出了不同意见。

1.对传统压榨植物油移出《禁止目录》的建议不予采纳。汉寿县、安乡县、桃花源管委会和个别听证会代表建议将食用植物油从《禁止目录》中移除。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食药监食监一〔2016〕115号)规定食用植物油属于中、高风险,不符合《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管理办法》(湘市监发〔2019〕25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食品小作坊,是指从业人员较少、年生产加工规模较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在固定生产场所,按照一定工艺流程,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的个体工商户。因此,食用植物油不属于食品小作坊从事的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类别。

2.对市政协委员刘也嘉提出的增加禁止小作坊生产的品种明细的建议予以采纳。在现有的禁止品种的基础上,将糙米类产品(留胚米等)、特殊大米(免淘米、蒸谷米、发芽糙米等)和其他大米、谷物碾磨加工品、油炸类坚果等纳入禁止目录。理由是:此类食品生产、储存设备要求高,产品易变质,对生产者的食品安全意识要求较高。

对上述采纳和未采纳的意见,我局已逐个进行了沟通,说明原因和理由,基本达成一致意见。

五、按程序发布实施

根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公布前款规定以外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并报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禁止目录》于2020年12月10日经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于2020年12月17日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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