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确保全面规范产品合格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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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和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风景名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机关相关科室,相关直属单位:

  现将《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确保全面规范产品合格证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30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确保全面规范产品合格证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全市工业产品质量总体水平,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根据《产品质量法》《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规范产品合格证的实施意见》和《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规范产品合格证的实施方案》,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产品合格证是产品生产者对其产品质量作出的明示保证和公开承诺。

  凡在本市生产、销售(含代理)的工业产品必须按照产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开具产品合格证,必须严格执行产品合格证规定。

  本细则所定义之工业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和进入消费市场的商品,涵盖食品相关产品,但不包括药品、食品、化妆品、军工产品。

  第三条  产品合格证及产品标识信息要求。必须包含的信息:

  ㈠ 产品执行的标准或执行标准编号;

  ㈡ 产品的型号、名称、规格、等级;

  ㈢ 生产单位、地址;

  ㈣ 检验结论;

  ㈤ 产品的生产日期。

  ㈥ 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㈦ 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㈧ 依法实行许可证制度、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准产制度的产品应标注相应证书标志或编号。

  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责  任

  第四条  生产者责任:

  ㈠ 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满足为确保本企业产品质量所必须的生产设备、检验仪器、资金、人才、质量管理人员相应权利和奖惩制度、质量控制制度体系等条件要求。

  ㈡ 生产企业首席质量官是产品质量的首要控制责任人,应当建立和完善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明确首席质量官的权利、责任、义务、评价标准体系和考核奖惩指标体系,组织实施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

  ㈢ 质量检验人员是产品质量的最后把关责任人,应当建立和完善检验作业指导书、不合格产品处置流程,明确检验员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确保不合格的产品不出厂。

  ㈣ 生产者应对执行的产品标准向社会公开承诺。

  ㈤ 生产者应建立完善的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配套协作件的质量查验制度体系和流程,真实、完整记录进货查验情况。不合格的原辅材料和配套协作件不得投入生产流程。

  ㈥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检验能力应能满足产品执行标准中规定的出厂检验要求。检验能力不足的指标项目,应以合同形式委托具有法定检验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出厂检验,并索取其相应的检验资质文件复印件,存档备查。

  ㈦ 生产者出具产品质量合格证时,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产品合格证及产品标识信息要素必须完整、齐全和真实;

  2.应保证合格证明示内容与产品实际质量状况一致;

  3.应按产品执行标准对生产的产品进行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张贴产品合格证;未经检验或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产品,不得张贴产品合格证;

  4.执行的产品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或强制性条款;鼓励企业执行高于有关推荐性标准的技术要求;

  5.检验能力应能满足产品执行标准中规定的出厂检验需求,检验能力不足的生产企业应委托第三方法定检验机构进行出厂检验。

  ㈧ 生产者应按照产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开具产品合格证,产品合格证大小尺寸及版面设计由生产者自行确定。

  ㈨ 生产者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使产品质量信息可追溯。逐步推行产品合格查验云平台,鼓励生产者积极运用防伪、二维码等技术,实现产品身份可识别、源头可追溯、信息可查询。

  第五条 销售者责任:

  ㈠ 销售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商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满足为确保本企业销售的商品质量所必须的查验设备仪器、人才、质量查验人员的相应权利和奖惩制度、质量控制制度体系等条件要求。

  ㈡ 销售企业首席质量查验官是商品质量控制的首要责任人,应当建立和完善销售企业首席质量查验官制度,明确首席质量查验官的权利、责任、义务、评价标准体系和考核奖惩指标体系,组织实施产品质量合格证不合格的产品不予上架或下架制度和处置流程。

  ㈢ 大中型卖场和商场、超市的补货员是确保产品合格证附着有效的直接责任人,导购员是确保产品合格证与商品附着一致的直接责任人。销售企业应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首席质量查验官、补货员、导购员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查验、附着有效性和一致性的教育培训、演练比武等活动,并真实记录在案。

  ㈣ 小型商场、超市和商店,其所销售商品的质量查验责任全部由法定代表人承担。

  ㈤销售者应对其进货商品的商品合格证等标识进行逐一查验,并进行建表登记。成批进货无包装的产品,应保留产品合格证,并附着于该商品销售区的显著位置,供消费者查验。

  ㈥销售者应建立商品进货台账。

  ㈦销售者不得销售无产品合格证和合格证信息不符合第三条规定的产品,并建立不予上架或下架的制度和流程。   

  第六条  产品质量检验者责任:

  ㈠ 无论生产者自检机构还是受委托的第三方检验机构,都要建立首席质量检验保证官制度,健全和完善检验质量保证体系文件,使整个检验过程受控,确保检验质量。

  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检验人员资格、检验所需设备仪器和软件均应满足实验室条件和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要求,严格按照产品执行标准进行检验。

  ㈢ 生产者自检机构和受委托的第三方检验机构所检验的产品必须注意登记并给出准予出厂或不准出厂的结论意见,及时通报首席质量官和质量管理部门。

  ㈣ 检验结果应当真实,不得私自篡改、伪造检验结果,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㈤检验机构应通过开展检验人员培训、仪器设备合法计量检定和校准、盲检比对等方式提供检验能力,确保检验数据的准确性。

  第七条 监管者责任:

  ㈠ 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全面规范产品合格证工作的部署安排、宣传发动、日常协调、情况综合及分析、入企指导和巡查情况通报等工作。组织企业开展培训;指导和帮助企业建立质量不合格产品的处置、召回、下架等制度体系,杜绝不合格产品出厂和产品合格证不合格的商品上架。

  ㈡ 法制部门负责提供法律指导、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解读、行政复议和诉讼等工作。

  ㈢ 标准化部门负责指导和帮助生产者建立产品标准及公开承诺,检查生产者产品标准的合法性,杜绝无标生产,并建立全市产品标准承诺库。

  ㈣ 质量发展部门负责指导和帮助建立生产企业首席质量官、销售企业首席质量查验官制度,健全和完善其评价标准体系、考核奖惩体系,并每年进行一次考评排名,对不称职或不适合的首席质量官、首席质量查验官以《执法监督建议》责成企业整改或换人。

  ㈤ 计量部门和认证部门负责组织对全市生产企业自检机构和第三方检验机构的检验能力,开展检查和认证认可;指导和帮助企业自检机构建立在用仪器设备和计量器具的台账、健全和完善检验质量体系文件和确立首席质量检验保证官、建立健全检验登记台账。计量检验机构负责全市检验机构计量企业的依法检定和校准工作。

  ㈥ 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指导和帮助生产者自检机构检验人员的培训,组织开展比对检验活动,提升企业自建能力和水平。

  ㈦ 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生产者、销售者违反规范产品合格证的违法行为和检验机构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督促责令整改。

  ㈧ 信息中心负责对生产者产品合格证查验云平台建设的指导和服务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产品合格证查验云平台建设、服务和管理办法》,推进执行产品合格证智慧监管。

  ㈨ 信用监管部门负责指导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

  ㈩ 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负责调解消费争议,受理并协调处理投诉举报。12315投诉举报中心、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配合。

  (十一) 新闻宣传与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宣传方案并组织实施、撰写宣传稿件,与电视台、广播、报社、网络等各级各类媒体对接,营造宣传氛围。

第三章 流  程

  第八条  标准化工作流程:

  ㈠ 对标准不高的生产企业,要建议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㈡ 对标准不完善或需修订的生产企业,组织开展标准化基础知识培训,指导和帮助企业完善或修订标准;

  ㈢ 对无标的中小型生产企业,帮助企业制定标准和解决企业无标生产的突出问题,鼓励企业主动公开声明产品标准和服务标准。

  第九条  检验能力工作流程:

  ㈠ 对实验室不完善或自检能力不足的生产企业,要指导和帮助企业完善实验室设备、提升检测能力、开展检验人员技能培训;

  ㈡ 对于实验室或自检能力无法达到要求的生产企业,指导和帮助企业委托具有检验资质能力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出厂检验;

  ㈢ 对没有实验室或没有出厂检测能力的生产企业,指导和帮助企业按要求建立实验室、开展检验人员培训,全年分三期集中培训操作人员、管理人员、签字人员,学习检标、运用检验设备,准确出示报告。

  第十条  计量和认证工作流程: 

  ㈠ 对于在县、市两级计量检定机构承检范围内的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申请,建立计量器具检定服务快速机制,做到第一时间受理、第一时间开展检定、校准;

  ㈡对于不在县、市两级计量检定机构承检范围内的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申请,做到一并受理,及时与上级计量检定机构沟通协调,争取技术支持,充分利用社会第三方检定、校准资源为企业提供计量器具的校准服务,确保企业在用计量器具量值准确可靠;

  ㈢对全市生产企业自检机构和第三方检验机构的检验能力,开展检查和认证认可监督。

  第十一条  联动工作流程:

  ㈠服务指导联动。在标准化、出厂检验等相关工作上,市、县(区)及监管所要实现纵向联动,即市、县(区)标准化部门、计量和认证部门、质检部门等在相关工作上分类指导,根据不同行业,聘请专业人士为企业提供相应的专业指导和咨询,促进企业规范产品合格证行为;

  ㈡智慧监管联动。通过建立监管机构,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检测机构等“五位一体”的产品合格证云平台,利用云平台的即时显示模式,随机抽取分析企业运行状态,倒查企业是否合规运行,或者系统性进行预警提示,以提高监管效能;

  ㈢监管执法联动。为确保我市全面规范产品合格证工作的运行,必须按照省局外省转办、市局督办、属地管理的联动成网机制,构建全市监管执法整体一盘棋的格局。通过严格规范执法,保障全面规范产品合格证工作长效运行机制;

  ㈣组织协同联动。按照全市大质量工作服务于规范产品合格证中心工作要求,全市大质量监管部门(质量监管、质量发展、计量、标准、认证)和知识产权部门分解到全市各区县(市)规范产品合格证工作中去,实行部门督导责任到片、到点、到人。各区县(市)比照执行,督导指导企业开展此项工作,并反馈相关情况。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1年8月30日施行。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应遵照执行。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负责解释。


  附件: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图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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