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琴代表:
您提出的《推进“竹篮工程”使用竹篮代替塑料袋的建议》建议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法律法规对塑料袋使用的规定
依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办法》(商务部、发改委、工商总局2008年8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国办发〔2007〕72号)规定:一是规定了塑料购物袋的使用范围,即塑料购物袋是指由商品零售场所提供的,用于装盛消费者所购商品,具有提携功能的塑料袋。但不包括商品零售场所基于卫生及食品安全目的,用于装盛散装生鲜食品、熟食、面食等商品的塑料预包装袋;二是规定了商品零售场所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塑料购物袋,即从2008年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塑料购物袋(以下简称超薄塑料购物袋);三是规定了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即自2008年6月1日起,在所有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制度,一律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
二、依法履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自《办法》公布实施以来,市场监管部门(原工商和质监)认真依法履职,每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加强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管理的专项整治工作,依据《产品质量法》规定,加强市场监管的力度。目前,在本市生产领域已杜绝了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塑料购物袋生产企业;在流通领域大型超市(商场或商城)已实行有偿使用塑料购物袋并对塑料购物袋的购进建立进货台账。全市市场监督部门每年出动执法人员3026人次,检查商品零售市场(经营户)18350户,查缴超薄塑料购物袋26.7亿个,立案16起罚没14.5万元。尽管如此,市场监管工作仍然存在欠缺,特别是农贸市场内使用超薄塑料购物袋行为无法杜绝。一是老百姓法律意识和环保意识差,二是农贸市场内经营户流动性比较大,给监管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
三、积极倡导并参与“竹篮工程”的推进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深入开展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监管工作,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二)加强宣传工作,主要利用电视、报刊、电子显示屏等媒体,一是宣传市场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二是宣传保护环境的相关知识,不断提高老百姓的法律意识和环保意识,做到环境保护,人人有责。
(三)积极倡导“竹篮工程”工程的实施与推进,依法依职积极参与,为创建生态环保美丽宜居的常德市,做出应有的贡献。
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23日
签发人:董明辉 联系人:李宏
联系单位: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18307368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