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合同行政监管专家评审委员会委员:
为进一步推进合同行政监管工作,增强合同行政监管专业化水平,保障合同行政监管专家评审委员会规范运作,市市场监管局制定了《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合同行政监管专家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年12月1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合同行政监管专家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常德市合同行政监管工作的开展,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增强合同行政监管工作的专业化水平,结合合同行政监管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旨在充分利用专家、学者的专业知识,为合同行政监管提供法律、政策等方面的咨询意见,保障合法规范、科学公正地履行合同行政监管职责。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和副主任各1名,分别由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和合同监管工作的分管领导担任。专家委员会委员由市人大法工委、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湖南文理学院、市仲裁委、市教育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行业协会的专业人员组成。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监科。办公室负责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有关活动的组织协调、沟通联络,根据工作需要提请专家委员会召开评审咨询会议,做好会议议题确定及专家意见建议的收集、整理、汇总、反馈、发布等工作。
第二章 专家组成
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人选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愿应聘,并乐于为决策咨询工作服务的同志;
(二)对民法有较深研究,知名度较高的专家学者;
(三)立法部门、政府法制部门熟知民法的专业人士;
(四)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律师等;
(五)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专业人员;
(六)相关行业协会专业人员。
第六条 专家由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选定及聘任,有关单位、机构或协会可以向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推荐,由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选聘。每届聘期三年,可连聘连任或根据情况适时调整。专家征集范围包括我市政府部门、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机构的相关专业人员。
第三章 专家职责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专家对合同行政监管中出现的下列情形进行集体讨论、点评、审议:
(一)社会影响较大、涉及面较广、公众反映强烈、投诉举
报较为集中的合同格式条款;
(二)社会影响较大、涉及面较广的合同示范文本;
(三)特殊、疑难的合同争议行政调解事项;
(四)其他应当提交集体讨论或者审查的合同格式条款。
第四章 专家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 专家在参与相关活动时,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自主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二)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资料、文件和工作报酬;
(三)对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专家在参与相关活动时,承担以下义务:
(一)为评审咨询事项提供高质量的专业评审咨询意见;
(二)按时出席评审咨询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及时告知工作人员;
(三)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未经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意,不得将评审咨询有关事项擅自发布、抄录和外传;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专家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主要活动方式:
(一)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
(二)召开专题小组评审会议;
(三)就有关问题开展书面咨询,包括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
(四)开展专题调研、举办专题讲座等。
第十一条 评审咨询会议召开前,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将会议时间、议题、会议材料等提前通知并分送专家委员会委员。委员应提前审查会议材料,并按时将评审、咨询意见反馈专家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评审咨询会议由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主持。主持人就需要讨论或者审议的议题进行说明,并通报委员提交的评审、咨询意见。委员就存在分歧、异议的意见进行分析、讨论。参加会议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形成专家委员会评审咨询意见。工作人员应当作好会议记录,整理形成评审咨询意见。
第十三条 评审咨询会议可以邀请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有关法律专家或专业人员以及消费者代表列席会议并提出建议。
第十四条 评审咨询意见由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全市市场监管部门,指导全市合同监管工作,并适时向社会发布。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应按时出席评审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及时告知评审委员会日常联络人。
第十六条 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监科负责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有关活动联络,并确定专人负责与评审委员会委员联系,做好评审工作的意见、建议的收集整理和有关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根据工作需要,可由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定期召集有关专家召开专题会议,审查、分析、总结合同行政监管工作,并研究相关合同行政监管工作重点。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开展合同点评、评审等相关工作经费列入每年预算。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专家工作进行考评,并根据考评结果决定是否予以续聘。
第二十条 专家违反本规程的,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予以解聘。有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被解聘的专家,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再聘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1年12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