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和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风景名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统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局党组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5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全市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工作(以下简称统计工作),规范统计活动,充分发挥统计在市场监督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统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统计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对全市市场监督管理的基本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开展统计分析,实施统计监督,提供统计信息服务,以数据展示市场监管工作。
第三条 统计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按照谁产生、谁统计的原则开展统计工作,做到过程依法依规、工作及时有效、数据真实准确、内容规范完整。
第四条 统计工作的主要内容是: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的统计调查制度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统计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逐步完善统计指标体系,建立并运行包含全市市场监管各项工作的统计调查制度。
第五条 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机构,充实人员,保障工作经费,完善技术装备,确保统计机构和人员有效履行统计职责。
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
第六条 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按职能分工落实的管理机制。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市场监督管理统计管理工作,组织落实总局、省局统计调查制度,健全统计指标体系,指导、监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科室(单位)、县级局开展统计工作。
各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统计管理工作,并负责统计数据的统一上报及数据质量把关。
第七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研究室负责全市市场监管系统统计工作的综合管理、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科室(单位)负责本级业务数据统计和全市业务领域统计数据质量把关,信息中心负责信息化支撑和统计数据技术把关。科室(单位)之间应积极协调、主动配合。
第八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科室(单位)应明确统计工作的负责人,负责本科室(单位)统计工作。各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应指定负责统计工作的内设机构,明确专(兼)职统计工作人员,基层所应明确兼职统计工作人员,负责本所的统计工作。
第九条 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落实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或同级统计部门安排的统计调查任务;(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本级统计调查制度;(三)综合管理统计资料,开展统计分析,为领导和有关单位提供数据和信息咨询服务;(四)对本级内设机构统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五)组织统计工作人员开展统计法规、统计业务和职业道德学习培训;(六)负责与同级统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对口业务协调。各级信息中心协助统计机构开展统计工作,或根据本级工作安排履行统计机构职能。
第十条 统计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一)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认真学习统计业务;(二)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收集数据,按时完成统计调查和数据报送任务;(三)制定、实施本单位的统计工作计划;(四)督促相关单位或人员按时提供统计数据或进行填报;(五)管理本单位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资料和统计数据库,并进行统计分析,提供统计服务;(六)组织协调本单位、本业务的统计分析。
第十一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工作人员依法行使以下职权:(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按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二)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要求改正不准确的统计资料;(三)揭发和检举统计调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统计机构和人员应自觉加强统计业务学习,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如实提供统计资料,按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向外公布、传播统计数据。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选配政治上表现好、责任心强的人员负责统计工作,保持统计队伍的相对稳定,并把统计业务培训纳入教育培训计划。
第三章 统计数据的收集与审核
第十四条 市场监管统计数据主要包括注册登记、行政许可、监管执法、投诉举报、安全监管、知识产权等行政数据,检验检测、教育培训等工作记录,机构人员、装备资产等基础信息,以及社会调查数据。
第十五条 市场监管统计数据包含平台内统计数据和平台外统计数据。平台内统计数据,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计调查信息系统和湖南省药监综合统计信息系统中必须填报的数据;平台外统计数据,即未纳入平台内统计数据范畴,但工作中确需掌握的相关数据。
第十六条 平台外统计数据目录按年度编制,由市市场监管局综合研究室结合年度工作安排,并充分征求各科室(单位)意见建议基础上制定,经各领导班子审定后对外发布。
市市场监管局各科室(单位)中途可根据工作需要,对本业务线上统计项目提出修改建议,经分管领导审定后,送综合研究室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按照统计周期,市场监管统计数据可分为月报数据、季报数据、半年报数据和年报数据。各单位应严格按规定的时间节点整理、填报数据,确保每期数据无缝衔接。
第十八条 提交给上一级的统计数据,应当严格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要求按时、准确填报,并经本单位负责人审定签署。统计数据报送后,发现差错应当及时提请更正,重要指标附文字说明。
第十九条 上一级业务部门应对下一级报送的业务数据进行审核,上一级统计机构应对本级业务部门或下一级提供的数据进行审查,发现异常数据应当核实确认。
第二十条 统计数据主要依托国、省市场监管统计系统,通过统计调查信息系统汇总生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研究室负责数据归集汇总、逻辑审核、导出导入以及数据库维护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有关单位应加强业务系统维护和运用,确保数据齐全、完整。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建立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电子报表应及时拷贝存档,纸质报表定期整理归档。
第二十三条 统计报表填报期间,统计工作人员应保证通信联络的畅通,及时关注工作群公告和提示。
第四章 统计数据应用与发布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结合统计调查,定期报告数据统计情况;加强统计数据分析,适时撰写分析报告,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参考。
统计机构对月报数据每月一汇总、季报数据每季一汇总;每半年进行一次统计数据分析,形成分析报告。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要把统计调查制度作为业务数据的重要来源,把报表数据作为总结分析工作的重要依据,不得要求下级在统计调查制度以外重复报送相同数据。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实现数据共享,以满足市场监管工作需要;对外提供和公布统计数据,各承办科室(单位)须呈分管领导核定同意,重要数据须报主要领导核定同意。
第五章 统计纪律、考评与奖惩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要求统计机构、统计工作人员编造虚假数据,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第二十八条 统计工作人员提供统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确保时效性,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第二十九条 各级统计机构和统计工作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等,应当予以保密。
第三十条 对虚报、漏报、瞒报、拒报和屡次迟报统计报表的单位予以批评指正,对负有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各级要严肃查处统计数据造假和弄虚作假,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相关单位及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各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2年4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