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电梯新版检验规则和自行检测规则实施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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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和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风景名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特检院常德分院,各有关单位:

现将《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电梯新版检验规则和自行检测规则实施工作的通知》(湘市监特设〔2024〕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法定检验

  坚持电梯检验工作的公益属性,强化电梯检验对电梯质量安全的技术监督作用,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常德分院承担全市电梯定期检验工作;检验能力不足时,根据工作需要和总局、省局有关政策规定,可由其他电梯检验机构实施电梯检验。电梯检验严格执行省发改、财政部门相关收费标准。

  二、自行检测

  (一)机构要求

  1.鼓励符合《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 T7008-2023)第2.2.1条的使用单位和第2.2.2条的维护保养单位按规定开展电梯自行检测。上述使用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无需另行取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

  2.使用单位可自行委托取得相应《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的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开展电梯自行检测。受托机构向使用单位负责。

  3.在我市开展电梯检验和检测工作的机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同一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我市不得同时开展电梯检验和电梯检测。

  4.在我市首次开展电梯自行检测的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业务告知,告知内容见附件2。

  (二)工作要求

  1.电梯定期检验日期根据《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TSG T7001-2023)第4.1条和湘市监特设〔2024〕7号文确定;在实施电梯定期检验之外的年份,每年进行一次自行检测,自行检测日期和下次检测日期按省局相关规定确定。

  2.使用单位在电梯下次检验、检测日期届满前一个月,主动申请检验、检测;在下次检验、检测日期届满前,完成电梯检验、检测工作;对于检验、检测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保障电梯安全运行使用。

  3.电梯检测单位应向使用单位出具《电梯自行检测备忘录》《电梯自行检测报告》《电梯自行检测符合性声明》;使用单位应将《电梯自行检测备忘录》中的全部内容及整改情况公示在便于电梯使用者阅读的位置,公示期不少于15日;上述资料由使用单位存入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4.电梯自行检测结束后,承担电梯自行检测的单位应当将《电梯自行检测备忘录》《电梯自行检测报告》《电梯自行检测符合性声明》上传至“湖南省特种设备综合管理平台”;使用单位应当凭《电梯自行检测符合性声明》到最近一次实施检验的检验机构换取《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最近一次实施检验的检验机构应当在“湖南省特种设备综合管理平台”确认上述信息正确上传,在收到《电梯自行检测符合性声明》后1个工作日内,对填写内容进行确认,确认无误的,免费换发《特种设备使用标志》;使用单位应当将《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置于电梯易于乘客注意的位置;如在检验(检测)周期内,使用单位更换维保单位的,使用单位应当凭《电梯自行检测符合性声明》和相应的维保合同原件,到最近一次实施检验的检验机构换取标志。上述《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加盖使用单位公章。

  5.承担电梯检验、检测的机构在检验、检测过程中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应当立即通知使用单位停止使用,并报告属地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6.电梯自行检测的费用,由委托方和受托方参照省发改、财政部门相关收费标准自愿协商确定。

  7.承担电梯自行检测的机构应履行社会责任,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协调的有关公益、偏远、零星等电梯检测任务应积极办理。

  三、强化监管

  1.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对本辖区电梯检验、检测行为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电梯检验、检测人员是否在岗履职,是否无证检验、检测,是否按照相应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应依法查处并报告市局,市局提请省局启动淘汰退出机制,在“湖南省特种设备综合管理平台”对违规的检测单位有关检测信息不予采集。

  2.检查发现使用到期未检验电梯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依法查处。

  3.检查发现使用到期未自行检测电梯行为,要及时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整改,逾期不予整改的,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总局令第57号)第三十六条进行处理。


  附件:1.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电梯新版检验规则和自行检测规则实施工作的通知.pdf

     2.电梯检测工作告知书.doc




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30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归档时间:202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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