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常德市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法院、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风景名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常德高新区社会事务局:
现将《常德市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1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和湖南省《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作用,促进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拓展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渠道,强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有机衔接,努力实现知识产权纠纷及时、高效、源头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结合常德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包括行政调解和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行政调解是指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委派(委托),通过协调、劝导、调停等方式,依法化解与本部门履职有关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的活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是指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工作职责和本地实际情况,设立的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受人民法院或行政机关委派(委托)依法调解化解涉知识产权民事纠纷的活动。
第二条 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当事人可以对行政调解或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导下作出的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应当符合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以及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第四条 经知识产权行政机关调解达成的行政调解协议或经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另一方表示同意的,视为共同提出申请。
第五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司法确认申请书、调解协议、与调解协议相关的知识产权权属证明、行政机关(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的证明材料、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住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1.双方当事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在行政机关或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自愿达成协议;
2.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
3.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
4.若因调解协议内容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一)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违背公序良俗的;
(四)违反自愿原则的;
(五)内容不明确的;
(六)涉及知识产权确权的;
(七)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
第七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条件的,应当作出确认调解协议有效的民事裁定书。
调解协议存在瑕疵或歧义,足以导致实质性更改协议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重新申请调解或者提起诉讼;但由笔误等情形造成的瑕疵除外。
调解协议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或存在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第八条 人民法院作出司法确认裁定后,应当将裁定文书及时抄送主持调解的行政机关或调解组织。行政机关或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督促当事人按调解协议及时履行。
第九条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确认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作出确认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身份证明材料、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及履行情况等材料。
第十条 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督促指导辖区县有相应知识产权纠纷管辖权的法院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对接机制,建立人民法院、行政机关联络员制度,定期开展工作交流和问题研讨。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1.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津市市人民法院受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范围;
2.人民法院委派调解(告知)确认书(模板)
3.人民法院委派(委托)调解函(模板)
4.调解协议书(模板)
5.委派(委托)调解反馈函(模板)
6.承诺书(模板)
7.司法确认申请书(模板)
8.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流程
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3年6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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