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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的通知

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04-30 17:00 字体:【

  根据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相关工作部署要求,经梳理,现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第一批予以公布。

   附件: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第一批).docx


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30日

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第一批)

序号

证明

名称

证明

用途

设定依据

实施基本情况

行使层级

事项类型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效力

层级

索要单位

开具

单位

省部级

市级

县级

乡级及其他

1

住所使用证明、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办理公司或分公司设立登记或住所变更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二十条“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八)公司住所证明”;第二十一条“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八)公司住所证明”;第四十七条“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行政

法规

市场监管

府房产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管委会)或者居(村)委会等机构。


行政许可

2

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七)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法律

市场监管

合伙人职业资格证明发放部门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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