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全市药品监管领域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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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和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风景名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机关各相关科室,相关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10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全省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及百日攻坚行动方案》(湘办发电〔2022〕35号)部署,根据省市场监管局《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及百日攻坚行动实施意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全省药品监管领域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安排,为进一步深入开展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下同)监管领域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教训,坚持人民至上、生命之上,统筹发展和安全。按照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省市场监管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排,全面开展用于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的自建房排查整改工作,彻查安全隐患,及时消除安全风险,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和长效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二、工作任务

  (一)全面排查摸底。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要把用于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的自建房排查整改工作作为对市场主体用作经营场所自建房整治的重要内容,一并部署安排;要对辖区内既有自建房用作药品经营的场所证明、许可证办理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全面核对生产、经营性自建房的场所证明合规性,做到不漏一户、不留死角。

  (二)清除安全隐患。用于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的自建房经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评估鉴定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在责令办理经营场所变更登记同时依法责令办理药品经营许可变更,拒不变更的,依法撤回、撤销许可;营业执照已依法被注销的,依法注销许可;属于省局许可的,要及时报省局依法处理;对排查发现的提供虚假经营场所证明材料或隐瞒真实情况骗取药品经营许可的,依法撤销相关许可。

  (三)严格依法监管。严格依法审批监管,对使用自建房作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场所的,要严格审查经营场所安全性证明材料,严格依法审批。在对使用自建房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药品企业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将房屋安全性作为检查内容,对不符合安全规定的,依法依规处理。

  (四)健全长效机制。认真贯彻“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探索构建经营性自建房长效监管机制。要进一步加强与地方政府及住建、自然资源规划、城市管理等部门的协同联动和信息共享,协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严密监管,形成强大合力,守牢安全底线。充分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手段精准预警风险隐患,不断提升监管效能。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局成立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党组书记、局长王苠睿任总召集人,一级调研员熊连初任副总召集人,药品生产监管科、药品流通监管科、医疗器械监管科、化妆品监管科、审评认证与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行政审批服务办公室等相关业务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药品生产监管科。各成员科室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

  (二)落实工作责任。市局加强对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指导,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监管职能职责,紧密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药品领域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的整改工作。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和市局相关职能科室根据事权划分,将药品监管领域自建房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督检查、委托巡查、专项检查等各项检查同步推进。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企业的自建房排查工作由市局相关职能科室具体实施。

  (三)强化统筹调度。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要加强隐患排查和问题整改信息报送。辖区内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填写附表1;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在每周二上午12时前,将药品流通、医疗器械、化妆品领域自建房排查情况(见附件2)报送市局相应的职能科室。药品生产监管科于每周三收集市局各职能科室的信息,统一汇总上报,重大问题随时报送。

  联 系 人:吴冰冰

  联系电话:18073602392

  

  附件:1.药品监管领域自建房情况摸底表.docx

     2.药品监管领域自建房安全整治排查工作情况表.docx

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15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2年8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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